虹活有限公司诉深圳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
发布时间:2019-08-22 15:12:15
广东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9号
原告虹活有限公司(英文名:HOLMWOOD LIMITED),地址:香港九龙广东道海港城海洋中心十六楼。
法定代表人梁锦祥。
委托代理人王平,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敏,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被告深圳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98号卓越大厦2103室。
法定代表人李华。
委托代理人胡长江,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良,深圳市永杰专利商标事务所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虹活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07年11月15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虹活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缴的另一半诉讼费500元予以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陈 文 全
代理审判员 吴 鹏 程
代理审判员 孙 虹
二○○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卢艳贝(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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