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电子三诉美爵信达

发布时间:2019-08-10 12:49:15


比特电子针对竞争对手分别提起商标侵权、诋毁商誉及不正当竞争起诉讼,并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获胜——

两家势均力敌的酒店电话机生产企业,激烈的竞争导致双方从市场走到法庭。日前,商标权、诋毁商誉及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三起诉讼分别作出一审宣判,判决美爵信达构成对比特电子的商标侵权,须承担停止侵权及民事赔偿责任;在诋毁商誉及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案中,则判决美爵信达未侵权。

行业龙头之间的较量

这是一场势均力敌的较量,两家企业均为行业龙头企业。资料显示,美爵信达的关联公司美国美爵信达有限公司(CETIS,INC.下称美国美爵信达)是世界最大的酒店电话机生产企业,而比特电子则是世界第二大酒店电话机生产企业。

据了解,2007年5月28日,兖矿集团山东比特电子公司注册了英文TELEMATRIX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9类商品电话机、可视电话、网络通讯设备、手提电话等,有效期截至2017年5月27 日。2008年9月11日,TELEMATRIX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比特公司。

而TELEMATRIX美国商标的来历则更为复杂。2006年之前,美国有一家名为TELEMATRIX的公司。后来,该公司被美国赛德电子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SCITEC,INC.下称美国赛德电子)兼并。2009年,美国赛德电子又与TELEDEX公司合并,并更名为美国美爵信达,该公司于2007年12月注册了TELEMATRIX美国商标。

“比特电子是TELEMATRlX商标的合法权利人,美爵信达的行为明显构成侵权。”比特电子的代理律师、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文彬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说,2010年初,比特电子发现美爵信达未经许可,擅自将TELEMATRIX作为其商号和电话机名称在网站宣传及销售活动中使用,在一则题为“美爵信达首次亮相第十九届上海国际酒店用品博览会”的文章中,声称比特电子抢注TELEDEX与TELEMATRIX商标。此外,美爵信达早在2009年就在某报上刊登的广告中以及该公司网站和慧聪网宣传网页中均宣称该公司是全球酒店话机的领导企业、是美国Scitec&TeleMatrix公司在中国的总部,并对美国Scitec&TeleMatrix公司以及该公司客户和产品销售情况进行了夸大宣传。

比特电子认为,美爵信达的上述行为分别构成商标侵权、诋毁商誉及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侵权。2010年6月,,将美爵信达告上法庭,、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合计40万元。

美爵信达全面否认侵权

美爵信达则对比特电子的指控予以否认。美爵信达的代理律师、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董巍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美国美爵信达是TELEMATRIX的合法权利人,美爵信达使用该商标得到美国美爵信达的合法授权,并不存在侵权行为

董巍表示,比特电子曾作为美国奥德电子的贴牌代理生产加工商,与该公司存在代理关系。在代理关系终止后不久,比特电子即在中国境内抢注了TELEMATRIX商标。目前,美爵信达已经对比特电子的TELEMATRIX商标提出异议,商标主管部门正在审查。美爵信达使用TELEMATRIX商标得到了美国美爵信达的合法授权,且使用方式都是以“BY美国TeleMatrix,Inc.公司”或“Scitec Teledex&TeleMatrix.Inc.”等商号形式出现,均指向与自身关联的美国美爵信达,此种使用方式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针对比特电子提起的诋毁商誉不正当竞争诉讼,董巍认为,那篇题为“美爵信达首次亮相第十九届上海国际酒店用品博览会”的文章中所述内容均是客观事实,并未捏造或散布虚假信息,且文中并未指明比特电子实施了商标抢先注册行为,只是点出是一家山东工厂,公众无法据此建立特定的联系,且抢先注册属于中性词,不存在诋毁之意。

对于被诉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董巍也予以否认。他认为,美爵信达在广告及相关宣传中使用的内容是客观事实,也与比特电子无直接利害关系。美国美爵信达是酒店电话机行业三大品牌Scitec、Teledex和TeleMatrix的合法权利人,美爵信达是经美国美爵信达合法授权并依法经营的公司,并不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美爵信达将“美爵信达”与“Scitec Teledex&TeleMatrix.Inc.”组合在一起使用,但在使用时重点突出其中文字号,而未对TeleMatrix进行单独突出使用,故不属于商标性使用;美爵信达在其网站“联系我们”页面中使用TeleMatrix主要是为了说明境外以TeleMatrix命名的公司及其邮件和网站地址,亦不属于商标性使用。因此,美爵信达的上述两种使用方式均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是,美爵信达将TeleMatrix作为电话机的名称使用,足以使TeleMatrix发挥标明商品来源的作用,使相关公众能够据此识别商品的来源,故属于对TeleMatrix的商标性使用。并且,美爵信达系在电话机的销售、宣传活动中使用TeleMatrix字样,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且与涉案商标除字母大小写存在差别外完全相同。因此,美爵信达的上述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和误认,故侵犯了比特电子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美爵信达提交的TELEMATRIX在美国的商标注册信息网页翻译件显示该商标的在美国的注册时间为2007年12月25日,该时间晚于比特电子涉案商标的注册时间,故美爵信达在其网站上指称他人抢先注册存在一定不当。但是,从比特电子网站上显示的内容来看,在境外确实存在Teledex和TeleMatrix这两个电话机品牌,而且,美爵信达在上述表述中并未使用明显带有否定性、诋毁性色彩的词汇,也未明确指明比特电子的名称,该段文字的落脚点重在说明使用“美爵信达”商标的原因,而不是强调Teledex和TeleMatrix被抢先注册的事实。并且,上述表述仅属于美爵信达介绍该公司动态文章中的一部分,且只是在美爵信达网站上刊登,客观上不足以达到诋毁比特公司商业信誉的后果。

对于比特电子提起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诉讼,,涉案广告刊登时,美爵信达公司成立时间尚不足一年,故上述广告宣传存在明显的夸张成份。但广告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只是起到辅助作用,且美爵信达所宣传的产品为酒店电话机,即面向的客户为专业的酒店,考虑到此类客户的辨别能力,单凭美爵信达的涉案宣传并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对美爵信达的产品质量、性能或生产者等产生误解。同时,比特电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美爵信达的涉案宣传行为受到了直接损害。因此,不能认定美爵信达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

2011年1月30日,,判决美爵信达构成商标侵权,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比特电子经济损失2万元;驳回了比特电子提起的诋毁商誉及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诉讼。

据了解,一审宣判后,美爵信达对三起诉讼的判决结果均提起了上诉。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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