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开审恒生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8-25 05:47:15
近日,汕头恒生珠宝店(以下简称汕头恒生)的经营人林吉民状告东莞市恒生珠宝金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恒生)侵犯“恒生”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详见中国知识产权报2008年12月9日第7版),。
2007年11月,,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东莞恒生的“恒生”商号权在先取得,作出驳回原告林吉民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林吉民不服,遂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对于此案,被告代理律师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原告汕头恒生的负责人林吉民曾经在东莞恒生公司打工两年,此后在珠宝类将“恒生”抢注为商标,并想高价转让给被告,在遭拒绝后,。
,林吉民是汕头市潮南区居民,于1995年6月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号为“潮峡字2806号”,经营工艺美术品等;1997年10月换领执照,其注册号为“潮峡字0955号”,随后历经数次变更,现在其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0581600020214”,有效期至2011年7月31日,经营范围为黄金珠宝、工艺美术品等。
对于被告律师的说法,林吉民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称,其父林思勤从1990年开始经营工艺首饰品,并于1995年交给他打理,这十几年来他一直在汕头经营自己的珠宝生意,先后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珠宝店有5家,还不包括授权加盟的“恒生”珠宝店铺、专柜。对于被告律师称原告曾欲出售“恒生”商标的说法,林吉民称,自己经营“恒生”品牌十几年,倾注太多的精力和心血,是绝不会出售转让的。
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试图采访被告代理律师吴建武,但吴建武称被告公司未向其授权,对于该案件的具体情况不方便透露。
3月3日,原被告律师在广东高院进行了当庭辩论。林吉民的代理律师称,“恒生”是注册商标,应受法律保护。而被告在同类商品上突出使用“恒生”标识,已经对原告构成侵权。原告认为,申请书以及被告在一审中提交的《答辩书》中承认的事实,被告东莞恒生在所销售的每件金饰品上都标有“恒生”,并在产品的保证单上将企业名字突出简称为“恒生”,在灯箱、招牌广告上突出使用“恒生”,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原告的“恒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东莞恒生辩称,其使用“恒生”是在合理使用商号,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误认;并称东莞恒生的知名度比汕头恒生的品牌知名度高,原告在汕头经营,被告在东莞,地域不同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误认,在相关商品上使用“恒生”,不构成侵权。
记者调查发现,2007年11月,在汕头恒生的经营人林吉民多次让东莞恒生停止侵权未果的情况下,以侵犯“恒生”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而被起诉后的2008年1月18日,东莞恒生才向商评委提交请求撤消林吉民注册的第2009953号“恒生HENGSHENG”商标的争议申请书,被告称其长期将“恒生”商标突出使用在相关商品上,请求商评委撤销原告的“恒生”注册商标。
同时,被告东莞恒生认为其不构成侵权的另一个理由是,东莞恒生的“恒生”商号是从“东莞市恒生珠宝金行”继承而来,而“东莞市恒生珠宝金行”成立于1995年10月,因此“恒生”商号的取得要早于原告注册“恒生”商标的时间,“恒生”商号是在先权利,突出使用并不构成侵权。
对于被告的这一说法,原告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辩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名称权”是经当地工商机关登记核准而获得的法律上的权利,不得转让、许可,当企业注销时,其字号也同时消失。原告认为,被告东莞恒生与涉案第三人“东莞市恒生珠宝金行”是并存的相互独立的两家法律主体。2002年7月23日,“东莞市恒生珠宝金行”因经营不善等原因被依法注销,而被告是在2002年4月以“新设”方式成立的。显然被告与“东莞市恒生珠宝金行”不存在企业变更改制的关系,也不存在“承继”关系。同时原告指出,汕头恒生从1995年6月就取得了营业执照,并且一直持续经营至今。
,对于此案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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