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京两家泥人张对簿公堂 北京泥人张被判不侵权
发布时间:2020-05-16 13:45:15
法制网北京10月10日讯 记者李立本是艺术两奇葩,各领风骚齐争艳,但两年前,两个“泥人张”却对簿公堂,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北京泥人张”仿古陶艺制品与“泥人张”知名彩塑艺术品存在比较显著的区别,“北京泥人张”仿古陶艺制品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不会使相关公众对上述两者产生混淆、误认,原告诉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
一波三折的“泥人张”纷争始于两年前。天津“泥人张”后代传人张锠等三原告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称,“泥人张”彩塑的创始人是清末道光年间天津著名的民间泥塑艺人张明山。1844年,著名京剧演员余三胜到天津演出,张明山为之塑像,十分传神,始闻名于世,被人称为“泥人张”。被告张铁成以“北京泥人张”第四代传人自居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被告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未经张明山后代从事彩塑创作的人员和天津泥人张彩塑工作室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泥人张”作为自己企业的名称使用并注册为商标已经构成了侵权。
张铁成辩称,“北京泥人张”是北京培育的知名品牌,与天津“泥人张”有着不同的历史渊源。从制造工艺、选料用材、外观特征、艺术风格上看,二者是完全不同的两种产品。“北京泥人张”作为北京的知名品牌,产品90%用于出口,其艺术成就、社会知名度以及市场占有率等远在天津“泥人张”之上。张铁成认为“北京泥人张”不但不侵权,而且自己建厂及注册公司的时间均比张锠等人早很多年,发展规模也远胜过原告,针对原告滥用诉权给自己造成的极其恶劣的影响和经济损失,要求张锠等原告赔偿经济损失。
此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张铁成及其任职的企业在仿古陶艺制品中,能否使用“北京泥人张”作为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使用“泥人张”这一特有名称是否构成了对原告的侵害。
北京市二中院在一审判决中支持了原告的主张,认定被告将“北京泥人张”作为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域名使用和宣传的行为,足以造成公众对“泥人张”彩塑艺术品的来源与制作人的混淆,造成公众对原告创立与发展多年的“泥人张”品牌的误认,因此,被告构成对原告拥有“泥人张”名称专有权的侵犯,同时,被告使用“北京泥人张”名称客观上借助了“泥人张”的百年声誉,为自己争取了更多的交易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败诉,“北京泥人张”不服,上诉至北京高院。2007年9月20日,北京高院对一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
经北京高院查明,被告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成立之前,在一定范围内,已有公众将制作泥人的艺人张桂山(张铁成之父)称为“北京泥人张”,故作为“北京泥人张”张桂山之子的张铁成于1982年11月注册成立制作仿古泥陶产品的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时,在其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中使用“北京泥人张”字样有其合理依据。同时,北京泥人张艺术品公司系由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与外资于1994年共同出资成立,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投资方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的企业名称中的“北京泥人张”部分文字,亦无不妥,上述两企业已分别成立二十余年和十余年,其产品远销海外,并通过多年的产品销售、广告宣传、媒体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产生一定影响,“北京泥人张”仿古陶艺制品还多次获得各种奖励、荣誉,并连续多年参加广交会,张铁成还被评为工艺美术师、民间工艺大师,显然,“北京泥人张”仿古陶艺制品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
“北京泥人张”仿古陶艺制品与“泥人张”知名彩塑艺术品在产品种类、产品特点、制造工艺、销售渠道、消费群体上存在一定差异,同时,原告张锠、张宏岳等在使用“泥人张”知名彩塑艺术品的特有名称时,必须与其个人姓名同时使用,以表明其作品或者产品的来源,因此相关公众可以将“北京泥人张”仿古陶艺制品与张锠、张宏岳的“泥人张”知名彩塑艺术品加以区分,不致产生市场混淆、误认,被告使用“北京泥人张”作为其企业名称、产品名称的部分内容,依法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律师雷红兵认为,天津“泥人张”与“北京泥人张”各自所代表的艺术品其制造工艺和外观表现完全不同,属于两类完全不同的艺术流派,北京高院的终审判决尊重了这一事实。
反败为胜的被告张铁成最大的感慨是:“在中国,没有真假‘泥人张’之分,只有不同地域、不同风格的民间艺术流派之分。搞泥塑、彩塑、陶塑、瓷塑等人称‘泥人张’的民间艺人们,不要相互排斥,应多沟通联系,宏扬传统民间工艺。”
一波三折的“泥人张”纷争始于两年前。天津“泥人张”后代传人张锠等三原告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称,“泥人张”彩塑的创始人是清末道光年间天津著名的民间泥塑艺人张明山。1844年,著名京剧演员余三胜到天津演出,张明山为之塑像,十分传神,始闻名于世,被人称为“泥人张”。被告张铁成以“北京泥人张”第四代传人自居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被告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未经张明山后代从事彩塑创作的人员和天津泥人张彩塑工作室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泥人张”作为自己企业的名称使用并注册为商标已经构成了侵权。
张铁成辩称,“北京泥人张”是北京培育的知名品牌,与天津“泥人张”有着不同的历史渊源。从制造工艺、选料用材、外观特征、艺术风格上看,二者是完全不同的两种产品。“北京泥人张”作为北京的知名品牌,产品90%用于出口,其艺术成就、社会知名度以及市场占有率等远在天津“泥人张”之上。张铁成认为“北京泥人张”不但不侵权,而且自己建厂及注册公司的时间均比张锠等人早很多年,发展规模也远胜过原告,针对原告滥用诉权给自己造成的极其恶劣的影响和经济损失,要求张锠等原告赔偿经济损失。
此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张铁成及其任职的企业在仿古陶艺制品中,能否使用“北京泥人张”作为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使用“泥人张”这一特有名称是否构成了对原告的侵害。
北京市二中院在一审判决中支持了原告的主张,认定被告将“北京泥人张”作为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域名使用和宣传的行为,足以造成公众对“泥人张”彩塑艺术品的来源与制作人的混淆,造成公众对原告创立与发展多年的“泥人张”品牌的误认,因此,被告构成对原告拥有“泥人张”名称专有权的侵犯,同时,被告使用“北京泥人张”名称客观上借助了“泥人张”的百年声誉,为自己争取了更多的交易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败诉,“北京泥人张”不服,上诉至北京高院。2007年9月20日,北京高院对一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
经北京高院查明,被告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成立之前,在一定范围内,已有公众将制作泥人的艺人张桂山(张铁成之父)称为“北京泥人张”,故作为“北京泥人张”张桂山之子的张铁成于1982年11月注册成立制作仿古泥陶产品的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时,在其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中使用“北京泥人张”字样有其合理依据。同时,北京泥人张艺术品公司系由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与外资于1994年共同出资成立,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投资方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的企业名称中的“北京泥人张”部分文字,亦无不妥,上述两企业已分别成立二十余年和十余年,其产品远销海外,并通过多年的产品销售、广告宣传、媒体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产生一定影响,“北京泥人张”仿古陶艺制品还多次获得各种奖励、荣誉,并连续多年参加广交会,张铁成还被评为工艺美术师、民间工艺大师,显然,“北京泥人张”仿古陶艺制品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
“北京泥人张”仿古陶艺制品与“泥人张”知名彩塑艺术品在产品种类、产品特点、制造工艺、销售渠道、消费群体上存在一定差异,同时,原告张锠、张宏岳等在使用“泥人张”知名彩塑艺术品的特有名称时,必须与其个人姓名同时使用,以表明其作品或者产品的来源,因此相关公众可以将“北京泥人张”仿古陶艺制品与张锠、张宏岳的“泥人张”知名彩塑艺术品加以区分,不致产生市场混淆、误认,被告使用“北京泥人张”作为其企业名称、产品名称的部分内容,依法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律师雷红兵认为,天津“泥人张”与“北京泥人张”各自所代表的艺术品其制造工艺和外观表现完全不同,属于两类完全不同的艺术流派,北京高院的终审判决尊重了这一事实。
反败为胜的被告张铁成最大的感慨是:“在中国,没有真假‘泥人张’之分,只有不同地域、不同风格的民间艺术流派之分。搞泥塑、彩塑、陶塑、瓷塑等人称‘泥人张’的民间艺人们,不要相互排斥,应多沟通联系,宏扬传统民间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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