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级别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时间:2019-08-27 20: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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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审判

  种类:

  1、牵连管辖,也就是特殊的地域管辖,是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起诉的,。

  2、协议管辖,即在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

  3、应诉管辖,,。

  4、专属管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而发生的诉讼,。

  原则:

  1、。,。

  2、尊重当事人的原则。无论当事人一方是否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

  3、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二、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

  1、涉外民事诉讼中有特别规定的要适用特别规定;

  2、涉外民事诉讼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3、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对管辖权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4、以上法律或条约中都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和世界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来确定管辖权。

  三、涉外民事级别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在正常情况下,,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2、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依据属地管辖原则确定的,是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出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诉讼规定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由合同签定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

  3、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默认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并应诉答辩的,。”

  5、专属管辖根据法律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涉外民事诉讼级别管辖是怎么规定的的有关知识做了整理,里面的知识点很利于我们大家对其参考。希望可以帮到大家,如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联系我们的的官方网站,或者直接联系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