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怎么确定

发布时间:2019-08-13 1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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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涉外民事诉讼

  一般认为,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审判及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具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第一,诉讼主体涉外,即诉讼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企业和组织;,因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而使得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

  符合集中管辖规定的,,。参见《涉外商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讨论稿),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2002年11月发布。第二,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事实涉外,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国外;第三,诉讼标的物涉外,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

  具备上述三个因素之一的民事诉讼就属于涉外民事诉讼。

  二、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1、基本原则

。,。

  (2)尊重当事人的原则。无论当事人一方是否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

  (3)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2、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

  (1)涉外民事诉讼中有特别规定的要适用特别规定;

  (2)涉外民事诉讼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3)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对管辖权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4)以上法律或条约中都没有规定的,可以参加国际惯例和世界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来确定管辖权。

  三、应当制定完整的涉外民事诉讼法

  涉外民事案件的处理,包括管辖权的确认,。英美等国历来坚持其国际私法即包括上述三个方面的内容。近年来,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如捷克斯洛伐克《国际私法和国际民事诉讼法典》、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瑞士《冲突法》也起而仿效。

  就各种不同法律关系,按上述三个方面的内容,在立法上系统地加以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对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定的尽管简单,但毕竟对准据法的选择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至于有关国际私法案件管辖权的确认,我国立法却没有特别的具体规定。

  如若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适用国内民事诉讼规则处理涉外案件,则势必造成把国内法的观念硬要适用于国际案件中,不能与国际社会的发展相适应,甚至有些地方也不能与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精神相配合。例如我国立法除了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有关身份行为诉讼或其附属行为诉讼的管辖权规定很少,,对附属扶养费的请求及对第三人的请求等诉讼亦有管辖权。

  此外,英国甚至明文规定,、继承等诉讼的范围内,可以决定有关的身份问题。所有这些,并非民事诉讼法第2l条的原则性规定所能解决,因而就有可能产生相互冲突。其次,基于现今社会流动性大,,随着对外交往的频繁,,也应扩大管辖范围。

  涉外案件的司法协议管辖已成为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管辖制度,但在我国立法中却无此类规定。只是因管辖权发生积极冲突时,才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且对涉外司法协议管辖的当事人及管辖范围作了种种严格的限制。这显然对保护我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

  再者,,也必须认清在当今复杂而多变的国际社会,还应适当的限制管辖权的滥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追索损害赔偿的诉讼,由受害船舶最初到达地、。”

  第29条规定:以上规定执行有困难的,。这样有关船舶碰撞的管辖基础,有六、七个之多,如此广泛的管辖基础,。

  第30条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必须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者我国国家社会的利益。

,因而我国国际私法在有关管辖权上的法律与判例的不健全,。现今国际上有一种趋势,就是把准据法的选择和管辖权的确定统一在一个法律中,这样便于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处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中外合作经济关系的不断扩大和加强,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统一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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