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发布时间:2019-08-28 18:16:15
对重整计划的实施给予必要的监督,是保护债权人及实现重整目的的客观需要。在不同的国家,对重整计划的执行采取监督的方式也不尽相同。目前,主要方式有:1.;2.由债权人委员会任监督机构;3.设立独立的重整监督机构,专司重整监督之责。前两种方式分别以日本和美国法为代表,具有机构简化、程序明快等优点,但是由于重整工作极其繁杂,而且本属专业,,所以现在大多数国家,如法国、比利时、德国和意大利等主要发达国家都转而采取第三种模式,以期更有效地保护债权人利益。
为了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增强整个重整程序的透明度,各国破产法还采取严格的公示主义,,应及时予以公告,以便使诸利害关系人知悉公司已处于重整状态,并动员社会力量的参与监督。同时为了确保对裁定持异议的债权人的利益,各国立法还对利害关系人的上诉权作出了相应规定。尽管大多数国家规定,上诉不影响重整计划的执行,但是为了避免因执行计划而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日本法规定,当有迫切需要,并在原因事实上已有明确交代时,,命令停止执行重整计划的全部或部分,此外也可作出其他必要处分。显然,此种规定为债权人的利益做了更为周全的安排,因而更为合理、科学。
尽管公司重整的首要目的是为了预防破产、保存企业,但重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已成为当代破产法发展的一大趋势,它体现并贯穿公司于重整制度自始至终的每一环节。囿于篇幅所限,我们仅就其中的几个主要制度和措施作了简略的介绍和剖析,目的在于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使我国的破产法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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