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匹“宝马”互不相让
发布时间:2019-08-29 19:24:15
今年6月初曾闹得沸沸扬扬的德国“宝马”商标权与北京宝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权纠纷案如今再起波澜,曾被德国宝马指责侵权的北京宝马公司本月初以侵 犯企业名称权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德国宝马在北京的授权代理商———北京燕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至此,“宝马”商标案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再次涉入纠纷。
北京燕宝公司是一家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主要从事宝马汽车的销售、维修及保养业务。北京宝马公司指出,近日他们得知到这家北京燕宝公司维修汽车 的车主,都会从维修接待处取得一个印有“北京宝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字样的标牌,以证明自己的车辆在该处进行维修,待车辆修好后凭标牌取车。北京宝马公司 认为,这种做法使得车主在接受汽车维修服务时,明显感到是北京宝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维修自己的汽车,或者说在接受北京宝马公司的服务。而在此前北京宝马 公司并未授权北京燕宝公司使用其企业名称。
北京宝马公司认为,,名称即为北京宝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并连续使用该名称至今。北京燕宝公司在 未获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企业名称,侵犯了其企业名称权,他们在诉状中要求北京燕宝公司停止侵权,并公开赔礼道歉。
据了解,北京宝马公司是德国宝马在中国的第一个代理商,当时经宝马利亚(中国)有限公司、宝马利亚汽车(瑞士)有限公司同意,在工商和公安机关审批备案。 1995年,双方合作终止之后,北京宝马还一直以提供各品牌汽车修理业务存在。今年6月,德国宝马要求其更改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宝马”字样。但北京宝马 公司强调,德国BMW公司生产、销售的车最初在中国的名称叫“巴依尔”,正是德国方面与北京这家公司签订了授权维修协议后才在北京公司的建议下把“巴依 尔”改为“宝马”,并进行了商标注册。北京宝马公司指出,德国公司在把“巴依尔”商标改为“宝马”前对“宝马”没有任何权利。他们并提出证据,证明北京宝 ,而德国BMW公司是在1995年9月28日才在“汽车维修”服务领域取得“宝马”商标专用权的。 按照《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他们反而还有权依据在先的企业名称权要求撤销德国公司的“宝马”商标。
北京燕宝公司是一家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主要从事宝马汽车的销售、维修及保养业务。北京宝马公司指出,近日他们得知到这家北京燕宝公司维修汽车 的车主,都会从维修接待处取得一个印有“北京宝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字样的标牌,以证明自己的车辆在该处进行维修,待车辆修好后凭标牌取车。北京宝马公司 认为,这种做法使得车主在接受汽车维修服务时,明显感到是北京宝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维修自己的汽车,或者说在接受北京宝马公司的服务。而在此前北京宝马 公司并未授权北京燕宝公司使用其企业名称。
北京宝马公司认为,,名称即为北京宝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并连续使用该名称至今。北京燕宝公司在 未获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企业名称,侵犯了其企业名称权,他们在诉状中要求北京燕宝公司停止侵权,并公开赔礼道歉。
据了解,北京宝马公司是德国宝马在中国的第一个代理商,当时经宝马利亚(中国)有限公司、宝马利亚汽车(瑞士)有限公司同意,在工商和公安机关审批备案。 1995年,双方合作终止之后,北京宝马还一直以提供各品牌汽车修理业务存在。今年6月,德国宝马要求其更改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宝马”字样。但北京宝马 公司强调,德国BMW公司生产、销售的车最初在中国的名称叫“巴依尔”,正是德国方面与北京这家公司签订了授权维修协议后才在北京公司的建议下把“巴依 尔”改为“宝马”,并进行了商标注册。北京宝马公司指出,德国公司在把“巴依尔”商标改为“宝马”前对“宝马”没有任何权利。他们并提出证据,证明北京宝 ,而德国BMW公司是在1995年9月28日才在“汽车维修”服务领域取得“宝马”商标专用权的。 按照《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他们反而还有权依据在先的企业名称权要求撤销德国公司的“宝马”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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