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驰名商标“套近乎”,侵权!

发布时间:2019-08-26 02:14:15


浙江舟山渔业公司于1983年11月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明珠”商标。2006年底,舟山渔业公司在互联网上发现了一个域名为“明珠”且商标相同的公司。这分明是利用驰名商标的影响,误导公众,舟山渔业公司愤而起诉——

  ◎案件回放———“明珠”争辉打商标战

  舟山渔业公司是一家大型水产加工企业。在使用“明珠”商标期间,这家公司投入巨大的人力、财力进行持续的大量的宣传,才使自己的品牌在相关公众中享有了较高的知名度。近三年来,公司销售收入均超过10亿元。2004年1月1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舟山渔业公司的上述注册商标为浙江省著名商标,有效期3年。


敬告:本文版权归中山网所有,转载时请注明出处,必须保留网站名称、网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随意删改文章任何内容,我社将保留法律追究权利。 Http://www.zsnews.cn  2006年底,舟山渔业公司发现我市远达公司(化名)在互联网上注册“WWW.明珠.net”的中文域名,并在网页上使用与舟山渔业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对外进行电子商务及交易。
  舟山渔业公司认为远达公司侵犯了自己享有的驰名商标专用权,,请求确认舟山渔业公司的“明珠”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远达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从互联网中撤销“WWW.明珠.net”的域名,并判令远达公司向舟山渔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2007年2月12日,舟山市某公证处经舟山渔业公司申请,指派公证员操作计算机, 通过互联网登录远达公司的域名为“www.明珠.net”的公司网页。该网页内容显示,远达公司在网上介绍其业务时使用了“中国明珠”图标。公证部门打印了上述网页内容,并作出相关证明。
  除了公证书之外,舟山渔业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商标注册证、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以及近三年来上述商标的产品纳税证明、销售证明、海关记录、广告宣传资料和荣誉证书,以证明上述注册商标的产品销售量大和销售区域遍及国内外,获得大量的荣誉,有广泛的知名度,证实舟山渔业公司的上述注册商标符合驰名商标的构成条件。
  远达公司辩称,对舟山渔业公司要求确认的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没有意见。该公司的“WWW.明珠.net”域名是随便注册,没有侵权的故意。该公司网页上使用的“中国明珠”图标与舟山渔业公司的上述注册商标相比较,图形部分构成相同,但中文文字部分该公司是使用“中国明珠”,舟山渔业公司是使用“明珠”,两者仅构成近似。


  远达公司为自己辩解,还提出了一条特别的理由:其公司经营的产品与舟山渔业公司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产品是不同类别的产品。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方受到跨商品或服务类别的特殊保护。因此,舟山渔业公司诉称的注册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决定其是否可以受到跨商品或服务类别的特殊保护。
  对此,,舟山渔业公司诉称注册商标的产品销售地域广,产品销售额大,广为公众所知晓,且持续使用期限长,加之舟山渔业公司的广告发布持续发布时间长、宣传地域广,商标宣传地域遍及国内外。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应受到跨商品或服务类别的保护。远达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误导消费者恶意侵权

  远达公司使用“明珠”域名及图标,是否侵犯涉案3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给出明确的认定:远达公司确实存在恶意侵权的行为。
,舟山渔业公司的3个注册商标中的“MING ZHU”拼音字母组合和“明珠”中文文字组合,是该3个驰名商标的主要组成部分。而远达公司的“明珠”域名中,使用“明珠”中文文字,从字形、读音上复制、模仿舟山渔业公司的驰名商标的主要部分,误导了相关公众,而且远达公司为商业宣传的目的进行该域名注册,就已恶意损害商标注册人舟山渔业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再看远达公司在其公司网页上使用的“中国明珠”图标,拿来与舟山渔业公司的3个驰名商标相比较,两者的图形部分基本相同,文字部分连远达公司也承认已构成近似!结论自然不言而喻。

,理据充分,应予支持。对于具体的经济赔偿数额,,侵权行为因在互联网上发生而影响较广,且舟山渔业公司要求赔偿的金额不高等因素,支持了舟山渔业公司2万元经济赔偿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