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傍名牌”者败诉

发布时间:2019-08-26 21:53:15


  在青岛地区,登录百度网站搜索信息时,随即会弹出一个广告页面。对于网站被强行植入广告的行为,百度公司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随即在山东展开了维权行动。5月12日,,二审终审,判决网络服务“傍名牌”者败诉。本案被称为“山东网络服务不正当竞争第一案”,也是这一领域的经典案例。

  2009年初,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发现百度网站在青岛地区被强行植入广告,随即展开了取证工作。

  百度公司请青岛市市中公证处公证员进行了现场演示,并进行了公证:登录百度网站,输入“青岛人才网”进行搜索时,随即弹出显示有“找好工作到半岛人才网”的页面,再点击该页面中显示的“马上点击”,则进入了半岛人才网的页面;登录百度网站,输入“电话实名”进行搜索时,随即弹出一条显示有“查信息打114,语音搜索更好用”的页面,随后该页面转至相应的“电话实名”搜索结果页面。

  通过查找IP地址等方式,百度公司认为,强行植入广告者为青岛奥商网络公司,青岛联通公司提供了网络信号。百度公司认为,此举伤害了百度公司的美誉度和企业的商誉。交涉未果后,起诉到青岛中院,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登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和合理支出490万元。

  庭审中,对于这种植入广告的方式是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综合原被告双方的证据和观点,法庭认为,本案中原被告方都是从事互联网相关业务的市场主体,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进行商业活动,与传统的商业模式有很大差异。通过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手段,可以实现传统商业模式下无法达到的商业效果。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利用了百度公司搜索引擎的市场知名度,既没有征得百度公司的同意,也违背了使用用户的意志,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青岛中院一审判决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百度公司损失20万元,在各自的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一审宣判后,青岛联通公司不服,。,于今年3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网络服务是近年来兴起的服务方式。对于如何判断网络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法律没有详尽的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原则性规定,互联网经营者需要通过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来获得相应的利润或者竞争优势,不能未经他人许可、利用他人的知名度或者市场份额,进行商业运作并从中获利。被告违背了公认的商业标准和普遍认识,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案也为网络服务者敲响警钟,网络服务也不能投机取巧“傍名牌”,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