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一“职业维权人”维权败诉 原因是发票名称为他人

发布时间:2019-08-11 07:14:15


  近日,打假,然而,由于这次提供的商品发票的客户名称是“陈某”,而不是纪万昌本人,。  纪万昌诉称,2008年9月,其在日照市某购物广场购买 “天福墨冬壶”一把(外包装标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后经网上查询得知,天福茗茶只有茶叶获得了中国驰名商标称号,而其他产品不是,纪万昌认为该购物广场违反中国驰名商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误导和欺诈了消费者,要求这家购物广场退回全部货款260元、赔偿货款一倍计260元的损失并赔偿其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1 000元的损失。本案审理过程中,纪万昌出具了一张品名为“天福墨冬壶”、客户名称为“陈某”、单价为260元的发票及“天福墨冬壶实物”一把,该茶壶的外包装上标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  被告日照某购物广场辩称,其认可纪万昌提交的发票能够证明客户是在被告处购买了“天福墨冬壶”一把,但否认纪万昌提交的“天福墨冬壶”就是发票上记载的在被告处购买的那把壶,并主张纪万昌持有的发票记载客户名称为“陈某”,故起诉人不具备本案原告资格,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纪万昌所提交的购物发票上载明的客户名称为“陈某”而非原告,并不能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建立买卖合同关系,也就不能证明原告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另外,“天福墨冬壶”本身为一种商品,并非只在被告处才有出售,原告提供的购物发票只能证明“陈某”在被告处购买过“天福墨冬壶”,不能证明原告在被告处购买过“天福墨冬壶”,与被告之间存有买卖“天福墨冬壶”的事实,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理由不当,据此,。(通讯员 刘娜 王瑞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