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大福”“周大金”两金号的商标之争

发布时间:2019-12-25 09:14:15


“周大福”“周大金”两金号的商标之争

近日,上海一中院审理了原告周大福珠宝金行(香港)有限公司诉上海爱丝黛拉珠宝有限公司“周大金”商标侵权纠纷案,并作出一审判决:对原告“周大福”的诉讼请求

不予支持。

原告诉称,其经营珠宝首饰使用的“周大福”商标于1993年在国家商标局获得注册,在国内外享有良好信誉。被告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的“周大金”商标和“周大福”商标近似,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法庭经对两个涉案商标作了比较后认为,从整体上看,“周大福”文字商标是由三个手书字体的中文文字构成文字商标,而“周大金”商标是由图案、文字和汉语拼音构成的组合商标,原、被告的商标不构成近似;而从争议商标的主要部分看,“周大福”、“周大金”分别构成争议商标的主要部分,其中“福”和“金”在音、形、义上均具有显著区别。据此,法庭认为两个商标并不近似,作出了不构成侵权的判决。(王海文)

(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