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级法院宣判“农友”商标与“农友”企业知识产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3-05 22:57:15


安徽一家企业的注册商标与一家台湾企业及其在厦门子公司的名称相同,双方因此打起了官司。昨天上午,。

本案的原告,1990年,阜阳棉花获准注册“农友以及相关图形”商标。被告台湾企业农友种苗股份有限公司于1989年在厦门设立全资子公司太阳种苗(厦门)有限公司,在1997年变更为农友种苗(中国)有限公司。长期以来,农友公司和农友中国公司生产、分装、经销的种子包装上突出使用“农友”和“农友种苗”字样。阜阳棉花将农友公司和农友中国公司告上法庭,,变更农友中国公司的企业名称,以及赔偿经济损失490万元。

被告农友公司、农友中国公司答辩称,他们使用农友以及农友种苗字样享有在先权利,应当得到保护,并非构成侵权。

,原告阜阳棉花拥有的注册商标与农友中国公司的企业名称权都是依法取得,应该受法律保护,农友中国公司的企业名称没有侵犯阜阳棉花的商标专用权。而两被告在商品上突出使用农友种苗字样,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给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应该承担相关责任,但原告诉求赔偿金额明显过高。

、销售产品包装袋上含有“农友种苗”字样简称、盖有“农友”字样印戳的产品,以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