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是公司简称,一方是商标 贵轮告赢贵轮
发布时间:2021-03-04 05:07:15
因认为贵州佳通联合橡胶有限公司销售的“贵轮”牌轮胎侵犯了自己的名称权,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将佳通公司诉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贵阳市中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宣判。
自2008年1月1日以来,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开始陆续接到客户咨询,市场上的“贵轮”牌轮胎是否为其生产?经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调查,“贵轮”牌轮胎系贵州佳通联合橡胶有限公司将“贵轮”作为轮胎商标。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贵轮”这个商标,使购买者误认为是其公司的产品,佳通公司的行为已侵犯其的名称权。
被告方贵州佳通联合橡胶有限公司答辩称,其已向国家商标局提请“贵轮”牌商标注册,国家商标局也已受理,故其使用“贵轮”商标合法有据。而且,原告也并未将“贵轮”进行商标注册。
,多年来,原告在对内管理和对外宣传中,均大量使用特定简称“贵轮”,无论是国内轮胎橡胶行业,还是广大的经销商和消费者,均认为“贵轮”这一称呼就是指向原告公司,这一称谓已成为原告为公众广泛知晓的唯一简称。
原告虽未将“贵轮”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但“贵轮”具有了很高的广泛知晓度,特别是在贵州省境内,消费者和相关领域的人员已经习惯用“贵轮”这一简称来替代原告贵轮公司的企业名称,这一简称具有广泛显著性,具有与企业名称同等的意义,在此条件下,法律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延伸到企业的简称。被告委托山东某公司为其生产轮胎,在轮胎的显著位置突出标注“贵轮”商标,并由被告将其公司名称标注于轮胎外包装上且隐去轮胎实际生产厂家名称后在贵州境内外进行销售,客观上足以使广大经销商和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所生产的轮胎,已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于判决生效起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自2008年1月1日以来,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开始陆续接到客户咨询,市场上的“贵轮”牌轮胎是否为其生产?经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调查,“贵轮”牌轮胎系贵州佳通联合橡胶有限公司将“贵轮”作为轮胎商标。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贵轮”这个商标,使购买者误认为是其公司的产品,佳通公司的行为已侵犯其的名称权。
被告方贵州佳通联合橡胶有限公司答辩称,其已向国家商标局提请“贵轮”牌商标注册,国家商标局也已受理,故其使用“贵轮”商标合法有据。而且,原告也并未将“贵轮”进行商标注册。
,多年来,原告在对内管理和对外宣传中,均大量使用特定简称“贵轮”,无论是国内轮胎橡胶行业,还是广大的经销商和消费者,均认为“贵轮”这一称呼就是指向原告公司,这一称谓已成为原告为公众广泛知晓的唯一简称。
原告虽未将“贵轮”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但“贵轮”具有了很高的广泛知晓度,特别是在贵州省境内,消费者和相关领域的人员已经习惯用“贵轮”这一简称来替代原告贵轮公司的企业名称,这一简称具有广泛显著性,具有与企业名称同等的意义,在此条件下,法律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延伸到企业的简称。被告委托山东某公司为其生产轮胎,在轮胎的显著位置突出标注“贵轮”商标,并由被告将其公司名称标注于轮胎外包装上且隐去轮胎实际生产厂家名称后在贵州境内外进行销售,客观上足以使广大经销商和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所生产的轮胎,已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于判决生效起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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