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蜜妍”商标行政诉讼案一审有果
发布时间:2019-08-23 02:32:15
商标局批复合法有效
近日,,,同时判定涉案第三人欧莱雅公司将“兰蔻蜜妍滋养精华乳”文字作为化妆品商品名称使用,不构成对他人“蜜妍”注册商标的侵犯。
原告广州晖琳公司是化妆品商品类别“蜜妍”注册商标所有人。广州晖琳公司因认为欧莱雅公司在其兰蔻系列化妆品上使用“蜜妍”文字,涉嫌侵犯其“蜜妍”注册商标,相继向多个地方工商部门提出投诉。
2008年8月1日,:欧莱雅公司在前期销售的化妆品商品标签上使用的“兰蔻蜜妍滋养精华乳”字样与原告商标不近似。
广州晖琳公司对商标局该批复表示不服,,。
,“兰蔻蜜妍滋养精华乳”中的“兰蔻”为欧莱雅公司在化妆品上注册的商标,其在化妆品包装上使用上述文字时未突出使用“蜜妍”二字,一般消费者会将上述文字与欧莱雅公司相联系。商标局认定欧莱雅公司使用“兰蔻蜜妍滋养精华乳”与广州晖琳公司“蜜妍”商标不近似的结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未侵犯广州晖琳公司合法权益,遂驳回了广州晖琳公司的诉讼请求。
新闻链接
广州晖琳诉欧莱雅商标侵权案开庭
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广州市晖琳美容保健品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晖琳)将欧莱雅(中国)公司(以下简称欧莱雅)告上法庭。1月8日,。欧莱雅涉诉产品为旗下兰蔻品牌的“兰蔻蜜妍滋养系列”。
广州晖琳称,广州晖琳是一家小型化妆品生产企业,1999年与暨南大学合作自主研发生产了“蜜妍”系列产品。该公司于2002年申请注册了使用在第三类商品上的“蜜妍”商标,2004年正式获准注册(注册号为3363750)。广州晖琳诉称,2006年10月,有客户反映欧莱雅公司旗下兰蔻品牌“兰蔻蜜妍滋养精华乳”在市场销售。有顾客开始怀疑晖琳公司是在假冒欧莱雅公司的兰蔻系列产品,甚至向相关部门投诉晖琳公司。2007年初,晖琳公司销售出现严重困难,自2007年7月起先后向广州、上海、北京、成都等地工商部门投诉,并在广州市公证处公证下进行了取证。此后不久,,被控侵权方欧莱雅公司与晖琳公司展开了协商。
据了解,在欧莱雅公司的官方网站上,被晖琳公司指控涉嫌侵权的“兰蔻蜜妍系列产品”的相关宣传已被撤下。
2008年9月12日,广州中院下达了关于复制或扣押欧莱雅有关生产、销售“兰蔻蜜妍滋养系列”的财务账册的裁定,时间节点为2006年6月至2008年7月。由于被告欧莱雅没有提供销售账册,双方对由销售额而制定的赔偿金额存在极大争议。
截至目前,该案没有宣判。
近日,,,同时判定涉案第三人欧莱雅公司将“兰蔻蜜妍滋养精华乳”文字作为化妆品商品名称使用,不构成对他人“蜜妍”注册商标的侵犯。
原告广州晖琳公司是化妆品商品类别“蜜妍”注册商标所有人。广州晖琳公司因认为欧莱雅公司在其兰蔻系列化妆品上使用“蜜妍”文字,涉嫌侵犯其“蜜妍”注册商标,相继向多个地方工商部门提出投诉。
2008年8月1日,:欧莱雅公司在前期销售的化妆品商品标签上使用的“兰蔻蜜妍滋养精华乳”字样与原告商标不近似。
广州晖琳公司对商标局该批复表示不服,,。
,“兰蔻蜜妍滋养精华乳”中的“兰蔻”为欧莱雅公司在化妆品上注册的商标,其在化妆品包装上使用上述文字时未突出使用“蜜妍”二字,一般消费者会将上述文字与欧莱雅公司相联系。商标局认定欧莱雅公司使用“兰蔻蜜妍滋养精华乳”与广州晖琳公司“蜜妍”商标不近似的结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未侵犯广州晖琳公司合法权益,遂驳回了广州晖琳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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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晖琳诉欧莱雅商标侵权案开庭
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广州市晖琳美容保健品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晖琳)将欧莱雅(中国)公司(以下简称欧莱雅)告上法庭。1月8日,。欧莱雅涉诉产品为旗下兰蔻品牌的“兰蔻蜜妍滋养系列”。
广州晖琳称,广州晖琳是一家小型化妆品生产企业,1999年与暨南大学合作自主研发生产了“蜜妍”系列产品。该公司于2002年申请注册了使用在第三类商品上的“蜜妍”商标,2004年正式获准注册(注册号为3363750)。广州晖琳诉称,2006年10月,有客户反映欧莱雅公司旗下兰蔻品牌“兰蔻蜜妍滋养精华乳”在市场销售。有顾客开始怀疑晖琳公司是在假冒欧莱雅公司的兰蔻系列产品,甚至向相关部门投诉晖琳公司。2007年初,晖琳公司销售出现严重困难,自2007年7月起先后向广州、上海、北京、成都等地工商部门投诉,并在广州市公证处公证下进行了取证。此后不久,,被控侵权方欧莱雅公司与晖琳公司展开了协商。
据了解,在欧莱雅公司的官方网站上,被晖琳公司指控涉嫌侵权的“兰蔻蜜妍系列产品”的相关宣传已被撤下。
2008年9月12日,广州中院下达了关于复制或扣押欧莱雅有关生产、销售“兰蔻蜜妍滋养系列”的财务账册的裁定,时间节点为2006年6月至2008年7月。由于被告欧莱雅没有提供销售账册,双方对由销售额而制定的赔偿金额存在极大争议。
截至目前,该案没有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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