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火锅相似字号 乐山“八条腿”起商标纠纷
发布时间:2019-08-08 01:50:15
很多市民可能都在乐山中心城区“八条腿香辣虾”火锅店吃过火锅。不过,最近这家火锅店却因为店名,与眉山的一家火锅店产生商标专用权纠纷。3月11日,该案经市中院审理后已告一段落。
“八條腿”商标诉“八条腿”字号
事情得从2007年说起。当年7月25日,、招牌为“八条腿香辣虾”的火锅店。由于产品有特色,加之周师傅经营有方,火锅店生意很红火。
不过,当周师傅的火锅店正做得顺风顺水的时候,2008年11月27日,,。缘由是有商家起诉周师傅的火锅店名称中的“八条腿”侵犯了他家火锅店的商标专用权。
原来,向市中院起诉的是李女士,眉山市人,也是经营火锅店生意的。据李女士讲,2004年, “眉山市东坡区八条腿火锅店”的字号名称。开业后,经过李女士多年的经营和不断创新,使“八条腿”成为餐饮业中美味佳肴的代名词,获得眉山市内和周边各个县、市消费者的广泛赞誉。
赢得好评后,。2008年3月14日,。
一次偶然的机会,李女士从顾客口中得知乐山市中心城区也有一家名为全国连锁的“八条腿”火锅店。这引起了李女士的高度重视,她决定实地查看。经过多次调查取证之后,李女士发现这家火锅店的名称中确实使用了她已经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八条腿”商标,,而这家火锅店正是周师傅开的。
李女士认为这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同时,侵权行为赔偿款5万元和交通费200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两个“八条腿”的区域之争
,,而李女士在2008年3月14日才取得“八條腿”的商标专用权。在时间上,周师傅的“八条腿”使用在先。
同时周师傅称,在字号名称上,注册登记的“眉山市东坡区八条腿火锅店”属于两个行政区域的登记,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他根据工商管理规定依法取得“乐山市中心城区的哥八条腿香锅店”的字号名称系合法行为。
另外,周师傅称,在企业经营方面,他的投资规模比李女士的大,同时还投入了3万元的广告宣传,而李女士在广告宣传方面的投入为零。据此,周师傅认为,他不但没有获得李女士店面字号名称的利益,反倒是他经营的“八条腿香辣虾”的良好口碑使李女士获得了利益,因此并不排除李女士有恶意抢注之嫌。
综上所述,周师傅认为,他并没有侵害李女士的商标专用权,。
“八条腿”字号享有“在先权利”
,当事人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李女士所拥有的“八條腿”商标专用权与周师傅拥有的“的哥八条腿”字号权的权利是否发生冲突。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可见,字号权的排他效力与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有密切的关系。字号权能且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字号权对“同名、同行业、同地域”企业名称享有禁止权。
李女士系经眉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登记注册了“眉山市东坡区八条腿火锅店”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故对在眉山市从事同样餐饮服务的其他企业使用该名称享有禁止权。而周师傅系经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登记注册“乐山市中心城区的哥八条腿香锅店”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在乐山市从事餐饮服务。
该院认为,两个字号名称分属眉山、乐山两个不同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因此,本案李女士与周师傅的字号权,均依法在各自登记主管机关管辖的范围内,即眉山市和乐山市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双方所各自享有的权利并不因此发生冲突。
,即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
李女士系于2008年3月14日核准注册“八條腿”商标,而周师傅于2007年7月25日就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乐山市中心城区的哥八条腿香锅店”个体工商户的字号权,周师傅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字号权的时间早于李女士取得“八條腿”商标专用权的时间。因此,周师傅拥有的字号权相对于李女士的商标权而言,享有在先权利。况且,周师傅并未将该字号作为商标适用,李女士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周师傅将“八条腿”作为商标使用。因此,周师傅的行为不构成对李女士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李女士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周师傅的答辩理由成立,应予采纳。
据此,。
记者手记:
3月11日下午,。显然,在这场官司中,李女士是输家,她虽拥有“八條腿”的商标专用权,其商标在全国范围受法律保护,但这阻止不了周师傅的“八条腿香辣虾”正常经营。同样,周师傅也不是这场官司的真正赢家,他的“八条腿香辣虾”虽可照常营业,但也限于其字号名称注册登记地域——乐山范围内经营,不能把“八条腿”注册成商标。
这是双方各自的遗憾,也是他们共同的失败。愿这失败与遗憾在我市经营者中,不再重演。
“八條腿”商标诉“八条腿”字号
事情得从2007年说起。当年7月25日,、招牌为“八条腿香辣虾”的火锅店。由于产品有特色,加之周师傅经营有方,火锅店生意很红火。
不过,当周师傅的火锅店正做得顺风顺水的时候,2008年11月27日,,。缘由是有商家起诉周师傅的火锅店名称中的“八条腿”侵犯了他家火锅店的商标专用权。
原来,向市中院起诉的是李女士,眉山市人,也是经营火锅店生意的。据李女士讲,2004年, “眉山市东坡区八条腿火锅店”的字号名称。开业后,经过李女士多年的经营和不断创新,使“八条腿”成为餐饮业中美味佳肴的代名词,获得眉山市内和周边各个县、市消费者的广泛赞誉。
赢得好评后,。2008年3月14日,。
一次偶然的机会,李女士从顾客口中得知乐山市中心城区也有一家名为全国连锁的“八条腿”火锅店。这引起了李女士的高度重视,她决定实地查看。经过多次调查取证之后,李女士发现这家火锅店的名称中确实使用了她已经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八条腿”商标,,而这家火锅店正是周师傅开的。
李女士认为这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同时,侵权行为赔偿款5万元和交通费200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两个“八条腿”的区域之争
,,而李女士在2008年3月14日才取得“八條腿”的商标专用权。在时间上,周师傅的“八条腿”使用在先。
同时周师傅称,在字号名称上,注册登记的“眉山市东坡区八条腿火锅店”属于两个行政区域的登记,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他根据工商管理规定依法取得“乐山市中心城区的哥八条腿香锅店”的字号名称系合法行为。
另外,周师傅称,在企业经营方面,他的投资规模比李女士的大,同时还投入了3万元的广告宣传,而李女士在广告宣传方面的投入为零。据此,周师傅认为,他不但没有获得李女士店面字号名称的利益,反倒是他经营的“八条腿香辣虾”的良好口碑使李女士获得了利益,因此并不排除李女士有恶意抢注之嫌。
综上所述,周师傅认为,他并没有侵害李女士的商标专用权,。
“八条腿”字号享有“在先权利”
,当事人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李女士所拥有的“八條腿”商标专用权与周师傅拥有的“的哥八条腿”字号权的权利是否发生冲突。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可见,字号权的排他效力与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有密切的关系。字号权能且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字号权对“同名、同行业、同地域”企业名称享有禁止权。
李女士系经眉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登记注册了“眉山市东坡区八条腿火锅店”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故对在眉山市从事同样餐饮服务的其他企业使用该名称享有禁止权。而周师傅系经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登记注册“乐山市中心城区的哥八条腿香锅店”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在乐山市从事餐饮服务。
该院认为,两个字号名称分属眉山、乐山两个不同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因此,本案李女士与周师傅的字号权,均依法在各自登记主管机关管辖的范围内,即眉山市和乐山市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双方所各自享有的权利并不因此发生冲突。
,即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
李女士系于2008年3月14日核准注册“八條腿”商标,而周师傅于2007年7月25日就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乐山市中心城区的哥八条腿香锅店”个体工商户的字号权,周师傅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字号权的时间早于李女士取得“八條腿”商标专用权的时间。因此,周师傅拥有的字号权相对于李女士的商标权而言,享有在先权利。况且,周师傅并未将该字号作为商标适用,李女士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周师傅将“八条腿”作为商标使用。因此,周师傅的行为不构成对李女士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李女士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周师傅的答辩理由成立,应予采纳。
据此,。
记者手记:
3月11日下午,。显然,在这场官司中,李女士是输家,她虽拥有“八條腿”的商标专用权,其商标在全国范围受法律保护,但这阻止不了周师傅的“八条腿香辣虾”正常经营。同样,周师傅也不是这场官司的真正赢家,他的“八条腿香辣虾”虽可照常营业,但也限于其字号名称注册登记地域——乐山范围内经营,不能把“八条腿”注册成商标。
这是双方各自的遗憾,也是他们共同的失败。愿这失败与遗憾在我市经营者中,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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