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机关的相关认定不能成为人民法院在侵权诉讼中判断商标相近似性的依据——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诉北京市恒生科技发展公司、北京市金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

发布时间:2020-01-16 17:58:15


行政管理机关的相关认定不能成为人民法院在侵权诉讼中判断商标相近似性的依据
——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诉北京市恒生科技发展公司、北京市金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简介】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

  【案由概述】

  1993年2月20日,安徽伟创电子有限公司申请的“恒升”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核准注册。1996年11月18日,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下称恒升集团)与安徽伟创电子有限公司签定商标许可使用合同。1997年后,北京市恒生科技发展公司(下称恒生公司)先后申请“金恒生”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ASCEND恒生”商标、“恒生”商标、“GOLDASCEND”商标等均被商标局核准注册。1999年7月12日,北京市金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金恒生公司)注册成立,恒生公司出具授权书,无偿许可金恒生公司使用其所有注册商标。原告恒升集团认为,恒生公司与金恒生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诉称

  原告恒升集团诉称:原告1996年11月18日成立后,即承接经营安徽伟创电子有限公司自1991年2月6日成立以来一直经营的以“恒升”为商标的电脑。1999年6月28日,安徽伟创电子有限公司将“恒升”注册商标专用权(1993年2月20日经核准注册)转让给原告,原告是“恒升”商标合法所有权人。原告为“恒升”电脑的宣传投入了巨额广告费用,“恒升”在国内电脑市场属于知名品牌,评估价值2.8亿元人民币。两被告也是电脑生产商,其经营的产品与原告的相同。两被告自公司成立以来,以“恒生电脑”字样醒目标注于其制造、销售的电脑产品外观及包装上,并刊登广告、散发产品介绍,使消费者将“恒生电脑”与原告在公众中享有普遍知名度的“恒升电脑”混淆在一起,造成误认。两被告凭借这种行为获得了巨额非法利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1)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2)第一被告恒生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30万元、第二被告金恒生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920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其他诉讼费用、律师费。

  被告辩称

  被告恒生公司辩称:(1)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答辩人自1996年10月31日注册成立之日起(后发现是1993年6月8日注册成立),即开始使用“恒生”商标,。期间原告从未就所谓的侵权事实向答辩人提出任何要求,原告所称的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曾于1999年底赴原告处与其总经理磋商恒升、恒生商标的使用问题的事实根本不存在。故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2)原告起诉书中所称的答辩人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结论不能成立。答辩人早在1997年5月9日、1998年3月18日就向商标局提交了“恒生ASCEND”、260112号图形要素图形及“恒生”商标的注册申请,并分别于1998年6月21日、1999年4月21日被初审公告。“恒生ASCEND"、260112号图形要素图形已分别被核准注册(注册商标证第1208934号、1296156号),“恒生”商标亦已由商标局(2001)商标异字第1133号《“恒生”商标异议裁定书》予以核准注册。答辩人对“恒生”商标享有专用权。恒生公司以“恒生”电脑字样醒目标注于其制造、销售的电脑产品外观及包装上,并刊登广告、散发产品介绍的行为,属于答辩人依法对“恒生”商标专用权的正当行使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金恒生公司辩称:(1)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答辩人自1999年7月12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当月20日取得商标权人的授权,使用“恒生”商标。,即2001年10月23日止,原告既未就所谓的侵权事实向答辩人提出任何要求,答辩人亦更不可能同意就所谓的侵权事实履行任何义务。原告所称的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曾于1999年底赴原告处与其总经理磋商恒升、恒生商标的使用问题的事实根本不存在。故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2)原告所称的答辩人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结论不能成立。恒生公司早在1997年5月9日、1998年3月18日就向商标局提交了“恒生ASCEND",260112号图形要素图形及“恒生”商标的注册申请,并分别于1998年6月21日、1999年4月21日被初审公告。“恒生ASCEND”、260112号图形要素图形已分别被核准注册(注册商标证第1208934号、1296156号),“恒生”商标亦已由商标局(2001)商标异字第1133号《“恒生”商标异议裁定书》予以核准注册。恒生公司对“恒生”商标享有专用权。金恒生公司与恒生公司依法对“恒生”商标的正当使用,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案件事实及证据

,:

  1993年2月20日,安徽伟创电子有限公司申请的“恒升”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630486,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配件及外围设备、计算机工作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便携机等,注册有效期为1993年2月20日~2003年2月19日。该注册商标为美术体设计的“恒升”二字,其中“升”字为繁体字。1993年3月30日后,“恒升”笔记本电脑的广告就出现在《中国计算机报》、《计算机世界》、《参考消息》等媒体上。

  1996年10月31日,恒生公司注册成立。1996年11月18日,恒升集团注册成立,同日,恒升集团与安徽伟创电子有限公司签定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安徽伟创电子有限公司许可恒升集团自1996年11月18日起,在中国境内在其制造、出

 

  ......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