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知晓所售产品系侵权产品为由主张抗辩应承担举证责任——稳拿国际信鸽事业(天津)有限公司诉李强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12-02 07:25:15
以不知晓所售产品系侵权产品为由主张抗辩应承担举证责任
——稳拿国际信鸽事业(天津)有限公司诉李强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简介】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
【案由概述】
1997年9月7日,林云达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夺霸”商标,1997年9月30日,林云达与稳拿国际信鸽事业(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稳拿公司)签订授权委托书,在内地与其注册商标相关事宜全权委托稳拿公司。后经林云达口头许可,稳拿公司取得涉案注册商标在内地的使用权,并出品“幼鸽夺霸”产品。2002年9月2日,稳拿公司委托北京市公证处在北京市朝阳区东风乡石佛营花鸟鱼虫市场BI号摊位购买“幼鸽夺霸”产品两瓶。稳拿公司认为被告李强擅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鸽药侵犯了原告及注册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诉称
原告稳拿公司诉称:该公司受“夺霸”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林云达的委托,负责在内地地区范围内依法销售带有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且在该商标被侵权时,有权以该公司名义向有关机关行使权利。经林云达许可,原告使用该商标销售“幼鸽夺霸”药品。被告李强在承租北京市朝阳区东风乡石佛营花鸟鱼虫市场B1号摊位期间,未经原告及注册商标权人许可,擅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鸽药。大量市场客户在购买其鸽药喂食后,直接导致大批幼鸽死亡,客户纷纷致电原告予以质询。为此,原告经北京市公证处公证,在被告处购买到了其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鸽药。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及注册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在《科学养鸽》等专业杂志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00万元,并负担律师费3万元、公证费1020元及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李强辩称:首先,其并不知道所经销的“幼鸽夺霸”鸽用营养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其经销的产品与原告相同产品的注册商标和装潢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二者如出一辙。而且,其经销的产品标签上还特别注明了该产品的商标注册号和商标权人林云达的名字,使其更相信所经销的产品为正宗产品;其次,原告所述被告销售涉案产品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是事实。原告起诉指出客户在购买被告经销的鸽药后直接导致大批幼鸽死亡,系无中生有。被告作为花鸟鱼虫市场一个摊位的承租人,自夺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代表吴某处购进的“幼鸽夺霸”产品总数量只有30瓶,其中销售量仅10余瓶。另据被告向购买该产品的部分鸽友调查,在给鸽子喂食后,鸽子并无任何异常反应;最后,原告主张100万元的赔偿额无事实依据,其要求被告负担的3万元律师费亦不符合有关规定。因此,。
一审案件事实及证据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稳拿公司提供以下三类证据材料:一是证明其权利归属方面的材料,包括“夺霸”商标注册证、林云达授权原告代为主张权利的授权委托书;二是证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方面的证据材料,包括2002年9月9日原告委托北京市公证处自被告李强处购买“幼鸽夺霸”产品的公证书、北京电视台《特别关注》栏目记者暗访李强的录像带、林云达在台湾地区注册的“夺霸”商标注册证以及在台湾销售涉案产品所使用的标贴;三是有关其索赔依据方面的证据材料,包括律师费和证据保全费票据。
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被告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于有关权利归属方面的证据材料无异议;对于有关证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方面的证据材料中的公证书、林云达在台湾地区的商标注册证和标贴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被告无法辨别所售产品的真伪,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暗访录像带,被告提出其中与林云达通话的片断,不能证明通话人为林云达本人,但被告对于其销售涉案“幼鸽夺霸”产品的事实予以认可;对于有关索赔依据方面的证据材料,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律师费收费标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
1997年9月7日,林云达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夺霸”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1093155号。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国际分类第5类,即:鸽用药、鸽用营养品制剂等。有效期自1997年9月7日一2007年9月6日止。1997年9月30日,林云达与稳拿公司签订授权委托书。林云达就在内地与其注册商标相关事宜全权委托稳拿公司,具体委托事项包括以稳拿公司名义对商标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并有权选择专业法律服务机构。2002年11月5日,经北京市公证处公证,证明授权委托书上林云达与稳拿公司的签名与印鉴属实。经林云达口头许可,稳拿公司取得涉案注册商标在内地的使用权,并出品“幼鸽夺霸”产品。稳拿公司称林云达在台湾亦注册有“夺霸”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685809号;其在台湾地区销售的“幼鸽夺霸”产品使用的标识为繁体汉字,但使用该标识的产品从未在内地销售过。被告李强对此不持异议。
2002年9月2日,稳拿公司委托北京市公证处在北京市朝阳区东风乡石佛营花鸟鱼虫市场B1号摊位购买“幼鸽夺霸”产品两瓶,并取得摊主李强开具的收据一张。北京电视台《特别关注》栏目曾暗访摊主李强,对其销售涉案“幼鸽夺霸”产品进行过报道。
李强在承租北京市朝阳区东风乡石佛营花鸟鱼虫市场BI号摊位期间,曾销售“幼鸽夺霸”产品。该产品标贴与稳拿公司出品的“幼鸽夺霸”产品标贴的文字、图案、色彩、构图基本相同,使用了“夺霸”商标并标注有注册标记。二者区别点在于:稳拿公司的标贴使用简体汉字,李强销售产品的标贴使用繁体汉字;稳拿公司的标贴标有“出品:稳拿国际信鸽事业(天津)有限公司”,李强销售产品的标贴上标有“行销:夺霸股份有限公司”;稳拿公司的标贴标有“津兽药字(1997)2088011号”李强销售产品的标贴上还标有“商标注册第685809号林云达”字样。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强认可销售涉案“幼鸽夺霸”产品之前曾销售过稳拿公司出品的“幼鸽夺霸”产品。李强称涉案产品是由操南方口音的吴某送货的,其共进货30瓶,销售12瓶,收回3瓶,现存货21瓶。稳拿公司对李强所述进货销售数量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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