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爱迪工业公司诉上海爱迪电器公司等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03-26 23:52:15


东莞市爱迪工业公司诉上海爱迪电器公司等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东莞市爱迪工业公司
  被告:上海爱迪电器公司
  被告:宁波爱迪实业总公司
  1989年12月30日,东莞市家用电器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爱迪”商标(注册号:第508499号),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擦鞋机、电熨斗、电水壶)。该“爱迪”商标由字母“A”的图形及字母“AIDI”、文字“爱迪”组合构成。1990年1月20日,东莞市家用电器厂再次注册此商标(注册号:第509903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电扇、台扇、排气风扇、空气防臭装置、工业吸尘装置、沐浴器、吊扇、烤炉、电热水器、电饭煲、空气清新器、空气干燥机、空气喷湿机)。1991年7月30日,东莞市家用电器厂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由字母“A”的图形及字母“AIDI”组合构成的商标(注册号:第560313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台灯、照明灯、电气炊具)。上述三个商标的注册人在1993年3月5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均变更为原告东莞市爱迪工业公司。
  被告宁波爱迪实业总公司于1993年10月16日经宁海县乡镇企业局批复同意成立,总公司下属宁波爱迪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宁海县电热电器厂、上海爱迪电器公司,宁波爱迪电器经营公司四家企业。对外一块牌子代表四家企业,对内一套班子,实行统一核算。宁波爱迪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于1993年9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由字母“D”的图形,内包字母“A”及“A”下有字母y组合构成的商标(注册号:第659562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电热锅、电热饼<取暖用>、电炒锅、电水壶)。1995年2月28日,宁波爱迪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再次被核准注册此商标(注册号:第732383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电加热器、电热水瓶、电热煲、电烧锅、燃气灶具、卡式炉、取暖器、空气净化器)。
  1993年12月1日,宁波爱迪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爱迪电器公司签订《“爱迪牌”商标使用协议书》,该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中“许可人”为:宁波爱迪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被许可人”为:上海爱迪电器公司:“许可使用的商标”为:字母“D”的图形,内包字母“A’,及“A”,下有字母“AD”组合构成的商标:“许可使用的商品”为:电热锅、电热饼、电炒锅、电水壶。但被告上海爱迪电器公司、宁波爱迪实业总公司在制造、销售电水壶、电熨斗等产品时,在产品的说明书及包装物上使用了“爱迪”牌文字字样,并在产品合格证上使用了“爱迪”文字及“AiDi”字母字样。
  1994年12月7日,被告宁波爱迪实业总公司在《华商时报》上刊登《国际金奖品质一流爱迪电器设立10万元打假专项基金》的广告。称:本公司专业生产爱迪牌防干烧电水壶、电热锅、电炒锅、电热锅、电熨斗等九大系列30多种小家电,产品质量上乘,荣获1993年香港中国优质产品展览会金奖,畅销上海、南京、武汉、南昌等10多个省市。最近在市场上发现假冒爱迪商标劣质小家电,本公司特设专项打假基金,凡举报线索并经查实者,最高给予2万元奖金。”1995年11月10日,起诉讼,状告上海爱迪电器公司、宁波爱迪实业总公司。

【一审情况】

【律师代理要点】
  原告律师代理要点:
  1.原告在1989年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爱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在1991年核准注册了“AID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因此,原告对“爱迪”和“AIDI”商标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
  2.1994年2月,原告发现被告宁波爱迪实业总公司在《华商时报》刊有《国际金奖品质一流爱迪电器设立10万元打假专项基金》的广告,并称该公司专业生产30多种爱迪牌小家电。此外,原告还发现被告上海爱迪电器公司不仅销售被告宁波爱迪实业总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而且在上海大规模使用“爱迪”商标,制造并销售电水壶、电熨斗、电热锅等电器产品。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登报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律师代理要点:
  1.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的“AD”(爱迪牌)商标于1993年9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1995年2月28日又再次注册并扩大了使用范围。我们的商标与原告的商标在图形、文字上均不近似,核定使用商品的种类和名称亦不相同,只是在双方商标的名称读音上有部分重叠,故不构成商标侵权。
  2.此外,我们的主要市场在华东,原告的产品和市场主要在南方(华南),故不会对原告造成损失。。

审判
:原告依法核准注册的“爱迪”“AIDI”商标,应受法律保护。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与原告生产的同一种或类似产品的外包装、说明书及产品合格证上使用了与原告己注册的“爱迪”“AIDI”商标相同的文字,并予以宣传和销售,此行为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故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被告宁波爱迪实业总公司在《华商时报》刊登打假广告,损害了原告的商誉,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两被告辩称,其注册商标只是与原告注册商标名称读音上有部分重叠,故不构成侵权及其销售市场与原告不冲突,未造成原告的损失的说法没有依据。原告提出赔偿100万元的经济损失,但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第一百一十八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爱迪电器公司、宁波爱迪实业总公司应停止对原告东莞市爱迪工业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标有“爱迪”及“AIDI”字样的产品外包装、说明书及产品合格证;
  二、两被告库存的标有“爱迪”及“AIDI”字样的产品外包装、说明书及产品合格证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予以销毁;
  三、被告上海爱迪电器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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