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诉北京市恒生科技发展公司及北京市金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8-24 19:23:15
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诉北京市恒生科技发展公司及北京市金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
被告(上诉人):北京市恒生科技发展公司
被告(上诉人):北京市金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以下简称恒升远东集团)诉称:原告于1996年11月18日成立后,即承接经营安徽伟创电子有限公司自1991年2月6日成立以来一直经营的以“恒升”为商标的电脑。1999年6月28日,安徽伟创电子有限公司将“恒升”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原告,原告是“恒升”商标合法所有权人。原告为“恒升”商标的宣传投人了巨额广告费用,“恒升”商标在国内电脑市场上属于知名品牌,评估价格为2.8亿元人民币。被告北京市恒生科技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恒生科技公司)及北京市金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恒生科技公司)也是电脑生产厂商,其经营的产品与原告相同。两被告自成立以来,以“恒生电脑”字样醒目标注于其制造、销售的电脑产品外观及其包装上,并刊登广告、散发产品介绍,使消费者将“恒生电脑”与原告在公众中享有较高知名度的“恒升电脑”混淆在一起,造成误认。两被告凭借这种行为获取了巨额非法利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1.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2.第一被告北京市恒生科技发展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30万元、第二被告北京市金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920万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用。
被告恒生科技公司辩称:首先,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我公司自1996年10月31日注册成立之日起,即开始使用“恒生”商标,,其间原告从未就所谓的侵权事实向我公司提出任何要求,故其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其次,原告所称我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指控不能成立。我公司早在1997年5月9日、1998年3月18日先后提交了“恒生ASCEND”及“恒生”商标的注册申请,并分别于1998年6月21日、1999年4月21日被初审公告,随即被核准注册,故我公司对“恒生”商标享有专用权。我公司以“恒生”电脑字样醒目标注于我公司制造、销售的电脑产品外观及包装上,并刊登广告、散发产品介绍的行为,以及许可他人使用我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均属于依法正当行使“恒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金恒生科技公司辩称:首先,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我公司自1999年7月12日经北京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成立,当月20日取得注册商标“恒生”的商标权人的授权,合法使用“恒生”商标,,原告既未就所谓侵权事实向我公司提出任何要求,我公司亦未同意就所谓的侵权事实履行任何义务。其次,原告所称我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结论也不能成立。恒生科技公司早在1997年5月9日、1998年3月18日就向商标局提交了“恒生ASCEND”及“恒生”商标的注册申请,并分别于1998年6月21日、1999年4月21日被初审公告,随即被核准注册,故恒生科技公司对“恒生”商标享有专用权。金恒生科技公司根据恒生科技公司的许可使用“恒生”商标,具有合法理由,不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1993年2月20日,安徽伟创电子有限公司申请的“恒升”商标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包括计算机、计算机配件及外围设备、计算机工作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便携机等,注册有效期为1993年2月20日至2003年2月19日,该注册商标为美术体设计的“恒升”二字,其中“升”为繁体字。1993年3月30日,“恒升”笔记本电脑的广告就出现在《中国计算机报》、《计算机世界》、《参考消息》等媒体上。
1996年11月18日,恒升远东集团注册成立。同日,恒升远东集团与安徽伟创电子有限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安徽伟创电子有限公司许可恒升远东集团自1996年11月18日起,在中国境内在其制造、出售、分销产品时使用“恒升”商标。该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1996年11月19日,恒升远东集团作为乙方与甲方安徽伟创电子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就甲方拥有的“恒升”注册商标行使如下权利: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调查、监测、、因“恒升”商标所产生利益的受让权等。1998年1月10日,恒升远东集团与安徽伟创电子有限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协议,约定安徽伟创电子有限公司将“恒升”注册商标转让给恒升远东集团,1999年6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并公告了“恒升”注册商标的转让。
恒生科技公司成立于1996年10月31日,1997年5月9日,恒生科技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恒生ASCEND”商标,使用商品为第9类,该商标于1998年9月21日获得注册。2001年8月,恒升远东集团向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恒生ASCEND”商标注册不当的撤销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同年8月6日受理该申请后,目前尚在审理中。
1998年3月18日,恒生科技公司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恒生”商标,使用商品为第9类。商标局于1999年4月21日对恒生科技公司申请注册的“恒生”商标予以初审公告后,同年6月24日收到安徽伟创电子有限公司对“恒生”商标提出的异议。1999年6月28日恒升远东集团取得了“恒升”商标权后,同年7月26日,安徽伟创电子有限公司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次日,安徽伟创电子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交了情况说明,其内容是:由于“恒升”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已合法转让给恒升远东集团,安徽伟创电子有限公司对“恒生”商标提出的异议由恒升远东集团承接。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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