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造锁集团公司诉温州华光五金锁具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案

发布时间:2019-08-07 05:31:15


潍坊造锁集团公司诉温州华光五金锁具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

【案情简介】

  原告:滩坊造锁集团公司
  被告:温州华光五金锁具有限公司
  1997年4月21日,原告滩坊造锁集团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华光”及“Huaguang”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锁具。被告华光公司成立于1996年11月5日,,公司的名称为“温州华光五金锁具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生产销售五金制品、锁具。1997年12月7日被告华光公司注册商标变为“G”,商标注册证号为1133417,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锁具。华光公司在其生产的锁具包装盒上,印有“华光锁具”四个字,并标有注册商标变写英文字母“G”,在注册商标下方标有“HUAGUANGDESIGN”,且突出使用了“HUAGUANG”,在其产品所附的质量承诺书称:“华光牌各系列锁具、执手、底板、锁头、钥匙、锁体面板、扣板均系铜质板料……”,质量承诺书注明生产厂家为:“中外合资华光五金锁具有限公司”,地址为:“浙江省温州市牛山路25-1号”。锁具上使用了“G’,商标。另外,在华光公司的宣传材料的封面上,除使用其注册商标变写英文字母“G”之外,还有“华光锁具”和“HUAGUANG”等文字,在宣传资料的公司简介中称“公司生产的‘华光’牌豪华型执收门锁、通道锁……,质量上乘”。宣传材料封面的图案、色彩及字体与原告在被告华宝商店购买的锁具外包装盒一致。此外,在华光公司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网页(http://www.hglocks.com/)的企业简介栏目中,称其生产的各种锁具及五金产品为“华光”牌。原告认为被告华光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起诉讼。

【审判情况】

【律师代理要点】
  原告律师代理要点:
  1.自己是一家以制造、销售各种锁具为主的专业锁具生产企业,“华光”是其主要商标。
  2.青岛市市北区华宝五金锁具商店销售并非自己生产的“华光”牌锁具,经核实,该锁具的生产厂家为温州华光五金锁具有限公司。被告温州华光五金锁具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为“G”,注册证号为1133417,其注册商标中,既没有“华光”字样,又没有“Huaguang”拼音字样。
  3.被告温州华光五金锁具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商标标识,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与承担自己为制止其侵权行为而支付的一切费用。
  被告律师代理要点:
,其企业名称为“温州华光五金锁具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以来,由于严格管理,产品质量精良,企业信誉良好,企业知名度蜚声国内外,华光企业的名称已成为公司的知识产权组成部分,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2.原告所注册的“华光十Huaguang”商标,是1997年4月21日注册的,晚于被告企业名称权的注册,原告注册该商标后并没有在其商品上使用过其注册商标,根据保护在先授予的权利人或在先使用人享有继续使用其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自己的企业名称权使用在先,应依法受到保护。
  3.自己公司的宣传材料、商品质量承诺书以及互联网华光网页上的“华光牌”字样,是在介绍企业的叙述性文字中使用“华光”牌文字,不构成商标法规定的侵权。
  4.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原告的起诉证据不足,。


,受法律保护。由于被告在使用上述文字的同时也使用了其注册商标,因此其使用文字“华光锁具”及“HUAGUANG”的行为,并非作为商标使用,而是作为商号或者商品名称使用。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华光公司登记成立的时间早于原告上述商标注册的时间,被告华光公司对“温州华光五金锁具有限公司”享有企业名称权,被告华光公司有权以合理的形式使用其企业名称及商号,因此被告华光公司在其产品包装及宣传材料上使用“华光锁具”及“HUAGUANG”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被告华光公司称其产品为“华光”牌,显然是将“华光”二字作为其商标使用,而不是作为商号使用,该行为会使消费者误认为“华光”是被告华光公司的商标,因此被告华光公司在其网页、宣传材料及质量承诺书中称其产品为“华光”牌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华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华光公司应停止侵权、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由于被告华光公司在其产品包装及宣传材料上使用“华光锁具”及“HUAGUANG”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被告华光公司作为销售商亦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判决被告温州华光五金锁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宣传材料、质量承诺书以及网页上使用“华光牌”字样;被告温州华光五金锁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收回并销毁印有“华光牌”字样的宣传材料、质量承诺书,删除http://www.hglocks.com/中带有“华光牌”字样的网页并赔偿原告潍坊造锁集团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驳回原告潍坊造锁集团公司对被告青岛市市北区新华宝五金锁具商店以及对被告温州华光五金锁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分析】

  1.如何处理原告的商标权与被告的商号权的冲突问题?
  商号是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任何一个企业都有名称,但只有商业企业的营业名称才叫商号。同仁堂、全聚德、六必居、盛锡福、荣宝斋等都是古香古色的著名商号。商号不是商业企业名称的整体,而是其中的特取部分。企业名称除可以作为商号使用的特取部分之外,还包括企业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名称,表示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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