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烧鹅仔集团有限公司诉成都红沙石健身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案
发布时间:2019-08-11 22:36:15
广东省烧鹅仔集团有限公司诉成都红沙石健身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简介】
原告(被上诉人):广东省烧鹅仔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烧鹅仔公司)
被告(上诉人):成都红沙石健身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下称红沙石公司)
1999年11月,原告烧鹅仔公司起诉称:红沙石公司未经烧鹅仔公司许可,擅自使用烧鹅仔公司的注册商标开设“银河烧鹅仔美食城”。同时,红沙石公司利用烧鹅仔公司已取得的商誉进行虚假宣传,使消费者造成误认。红沙石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烧鹅仔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消除影响;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因侵权造成的损失355万元;向烧鹅仔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被告红沙石公司辩称:烧鹅仔公司并非合法的商标注册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所用的商标、文字与企业名称相同,红沙石公司的“烧鹅仔(Zi)”并没有读作“烧鹅仔(zai)”,不存在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等。
经审理查明:广东省烧鹅仔集团有限公司经受让于1995年9月、1996年12月分别获得第772716号、第778415号商标专用权,第772716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有效期为1994年11月28日至2004年11月27日。第778415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服务项目包括餐馆,有效期为1995年2月21日至2005年2月20日止。两商标的图案均为:上由三线条组成的鹅,中间系拼音“shaoezai”,下为汉字“烧鹅仔”组成的商标。
1999年9月10日,银河烧鹅仔美食城经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并于同月开业。经营范围为餐饮。银河烧鹅仔美食城系成都市红沙石健身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银河烧鹅仔美食城在其经营餐饮场所内的订餐卡、店堂招牌、菜单查询单等服务工具及广告宣传上均使用上为鹅头,下为与烧鹅仔公司商标文字相同,字形不同的“烧鹅仔三字组成的图案作为其服务标识。
1999年9月14日,红沙石的分支机构银河烧鹅仔美食城在《成都商报》和《华西都市报》上刊登的“烧鹅仔来了——银河烧鹅仔美食城透视之一”一文中称:“被誉为中国‘麦当劳’的‘烧鹅仔’原产于广东,风靡全国,在北京、上海、沈阳、西安昆明等大城市已有近50家连锁店……‘烧鹅仔’徘徊3年之久迟迟不能进人成都市场,主要是考虑到餐饮王国源远流长,根源蒂固的川菜壁垒和先期进人成都且风头甚劲的洋快餐的剧烈竞争”。
烧鹅仔公司与北京、广东、西安、石家庄等地签订了特许授权经营合同或加盟经营管理合同等,在全国范围内已形成连锁店的规模;烧鹅仔公司还提交了其与16家公司签订的“烧鹅仔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北京日报》、《南方日报》、《经济日报》等20余家全国各地报刊上进行了宣传报道。
烧鹅仔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红沙石公司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和其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利润损失。广东烧鹅仔公司举出连锁店加盟的许可费和加盟金有50万元、100万元等。烧鹅仔公司为本案诉讼共支付律师费18万元。
【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1.企业名称(字号)保护与注册商标保护的冲突。
2.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及保护范围的不同。
3.本案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烧鹅仔公司系第778415号、第772716号“烧鹅仔”商标的合法注册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红沙石公司的分支机构在烧鹅仔美食城上使用的服务标识与烧鹅仔公司的“烧鹅仔”商标相比,其表现手法雷同,风格近似,整体外观均是使用上部为鹅的图形与下部为“烧鹅仔”的文字组成的图形。“烧鹅仔”三字读音、含义和排列相同,仅在表现形式上不尽相同,应认定为近似商标。红沙石公司的分支机构银河烧鹅仔美食城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与烧鹅仔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服务上使用与烧鹅仔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服务标识,构成对烧鹅仔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银河烧鹅仔美食城在报刊上的宣传,易使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及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红沙石公司的分支机构系烧鹅仔公司的关联企业。红沙石公司开办的分支机构银河烧鹅仔美食城经营与烧鹅仔公司相同服务的情况下,银河烧鹅仔美食城的行为侵害了烧鹅仔公司公平竞争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银河烧鹅仔美食城系红沙石公司的分支机构,红沙石公司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民事法律责任。综合烧鹅仔公司已取得的商誉及进行的广告投人,知识产权的类型,红沙石公司不正当竞争的影响及侵权时间,烧鹅仔公司实现诉讼开支合理的差旅费、律师费,红沙石公司主观过错等,,决定损害赔偿额为30万元。、第2款、第3款,,第9条第1款,,第37条,第38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判决红沙石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分支机构银河烧鹅仔美食城餐馆的服务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广告中使用烧鹅仔公司“烧鹅仔”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红沙石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红沙石公司在《成都商报》上刊登向烧鹅仔公司致歉声明;红沙石公司向烧鹅仔公司支付赔偿金30万元;驳回烧鹅仔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红沙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上诉人开办的分支机构银河烧鹅仔美食城系经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其所使用的标识中的文字“银河烧鹅仔”或“烧鹅仔”与其企业名称相同、上诉人依法享有该企业名称权并受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该企业名称及其标识与被上诉人烧鹅仔公司的注册商标相比,其外观、形状、构图、字形、读音、图形与文字的组合、含义、表现形式等完全不同,二者之间并无相似之处,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因此,上诉人开办的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及其使用的标识不构成对被上诉人烧鹅仔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成都商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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