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轻工公司诉中信宁波进出口公司商标侵权案

发布时间:2019-08-06 15:40:15


上海轻工公司诉中信宁波进出口公司商标侵权案

【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轻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中信宁波进出口公司
  1989年5月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将“IDEAL”(理想)注册商标(注册号为303422)转让给上海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上海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又于1996年3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转让给原告上海轻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1996年3月14日,上海轻工公司就该“IDEAL”注册商标的使用权、生产权、销售权与荣光厂签订了一份商标借用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上海轻工公司同意将“IDEAL”商标已注册的15类干电池商品的生产权无偿借给荣光厂;借用期限从1996年1月1日始至1996年12月31日止,为期一年;荣光厂在任何时候无权将该商标有偿或无偿转借给任何第三者;凡是使用上海轻工公司商标的商品,只能供上海轻工公司出口,不能供任何第三者出口,等等。同日,上海轻工公司就“IDEAL”注册商标许可荣光厂在指定的干电池商品范围内使用,与荣光厂又签订了一份商标借用协议书补充条款。该条款约定:荣光厂被许可生产标有“IDEAL”商标的出口产品,除上海轻工公司可收购出口外,不能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向第三方供货;该补充条款的有效期与商标借用协议书等同。协议签仃后,。该协议到期后,上海轻工公司口头许可该协议自动延期。荣光厂生产的“IDEAL”牌电池上未注明荣光厂的厂名和其产地,产地只注明中国上海。1996年10月至1997年6月,宁波公司与荣光厂在未经商标权人上海轻工公司的许可情况下,就购买“IDEAL”电池多次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宁波公司在荣光厂处所购买“IDEAL”外销电池共计3400箱。宁波公司购买后共出口“IDEAL”电池2600箱,获利共计人民币47903.61元。1997年7月16日,南京海关根据宁波公司的报关资料进行现场查验时,发现宁波公司出口的货物涉嫌侵犯上海轻工公司的注册商标,决定没收宁波公司的该批侵权货物19200打电池。1997年10月20日,上海轻工公司以宁波公司、荣光厂共同侵犯其商标权为由,。

审判情况】

【律师代理要点】
  原告律师代理要点:
  1.“IDEAL”牌电池在南美地区声誉甚佳。被告宁波公司指名求购被告荣光厂只供我公司的“IDEAL”牌电池,并以低价销售到南美,严重冲击了我公司正常的销售市场,造成我公司巨大损失。
。由于被告宁波公司的行为,致使我公司与另外一家南美公司于1996年12月11日签订的合同无法执行,时隔数月后不得不削价出售该合同项下电池。
  3.被告荣光厂是我公司“IDEAL”牌电池的定点生产厂,我公司与其签有“IDEAL”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对该厂有多方面的约束,荣光厂的行为是显然违约。
、消除影响、公开在浙江日报等报刊上赔礼道歉;判令宁波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5万元,荣光厂赔偿损失96000元。
  被告律师代理要点:
  被告宁波公司律师代理要点:
  1.本公司被南京海关没收出口货物之前,根本不知道南美客户求购的荣光厂生产的外销电池系原告注册商标,更不清楚荣光厂只是原告的定点生产厂,且他们双方还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荣光厂从未向我公司介绍过其生产的外销电池用的是原告的注册商标,并不存在明知或应知是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2.我公司因南美客户的求购,一共陆续销售了三个集装箱的荣光厂外销电池产品,其中涉及1996年的只有11月份一个集装箱。但该批货物与原告提到的1996年12月11日与另外一家南美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法执行并无任何因果关系。
  3.原告对我公司的指控和索赔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被告荣光厂律师代理要点:
  1.我厂系原告定点生产“理想”牌电池厂家,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使得“理想”牌电池在外销市场有一定声誉,且较畅销。1996年底,由于市场的变化原因,原告方要货量下降,加之内销启动缓慢,使我厂库存的内销“理想”牌电池积压有所增加,我厂为了启动销售,采取尽可能拓宽内销市场方式,减少库存量。
  2.1996年11月,因宁波公司向我厂求购“理想”牌电池,我厂当即回复:“理想”牌电池是上海轻工公司的注册商标,我厂无权作外销,如果坚持购买该品牌电池,我厂只能卖内销“理想”牌电池给宁波公司。但宁波公司提出只要我厂提供货源以内销形式供货,卖到什么地方与我厂无关,无需我厂提供商检,并表示出了问题由其负责。在这种情况下,我厂才同意与宁波公司成交。
  3.在该批电池被南京海关扣押后,宁波公司在承认自己有一定责任的同时,要求我厂能够赔偿其被扣押电池一半的损失,我厂当然不能接受。我厂认为对由此引发的商标侵权纠纷主要责任不在我方。
  4.从对原告负责这一点出发,我厂由于未能坚持审慎的态度和与原告事前达成的有关约定,忽略了对方这样做可能形成的后果,特此向原告表示深深的歉意并将吸取这一教训。为了珍惜和巩固我厂和原告业已存在的友好合作关系,我厂特向原告方提出和解,恳请原告应允我方的请求。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原告上海轻工公司所享有的“IDEAL”牌商标的注册手续完备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护。,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规定,被告荣光厂系上海轻工公司生产“mD让”牌电池的定点生产厂家,双方签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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