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案例:北京智圆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诉青岛恒大啤酒公司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8-04 22:05:15
北京智圆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诉青岛恒大啤酒公司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北京智圆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青岛恒大啤酒公司
1994年7月4日青岛恒大生啤酒销售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恒大”商标,同年10月7日青岛恒大生啤酒销售公司更名为青岛恒大啤酒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公司)。1996年7月21日,“恒大”牌商标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人为青岛恒大生啤酒销售公司。2000年7月7日,“恒大”牌注册商标所有人由青岛恒大生啤酒销售公司变更为青岛恒大啤酒公司。2000年4月7日,恒大公司与北京智圆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圆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书,约定:恒大公司许可智圆公司独家使用“恒大”牌注册商标,使用期为10年,合作期内恒大公司不得自营或另行许可第三者经营;智圆公司对“恒大”牌商标只有使用权,未经恒大公司许可不得转让给第三人使用;易拉罐罐体及包装箱上使用的印刷品均由恒大公司创意、设计和制版,未经恒大公司许可,智圆公司不得改变印刷图案;每批次印刷均由恒大公司直接委托印刷单位,智圆公司每次印刷应提前一周通知恒大公司出具委托书,未经恒大公司委托,智圆公司自行印刷制作属单方违约;商标使用费按每箱(350毫升×24听)0.8元给付恒大公司,每季度结算一次;合同签字生效后,如有单方违约行为,经对方书面提出异议后,拒不更正时,可提起仲裁或诉讼,并赔偿相应损失。
2000年4月11日,恒大公司传真给北京富特波尔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特波尔公司)一份委托书,内容为:请为我公司生产一批啤酒易拉罐50至100万只,此货由智圆公司办理提货手续,此委托书只限2000年4月份使用。此后,‘恒大公司未再出具书面委托书。智圆公司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书签订后,即开始生产销售“恒大”牌啤酒,包装该啤酒的易拉罐由富特波尔公司加工生产,罐体上的图案及文字均由恒大公司设计。2000年6月10日及16日,恒大公司两次从智圆公司提走共1200箱(350毫升×24听,每箱33元)“恒大”牌啤酒,总价值39600元。双方均同意以此抵作智圆公司应支付给恒大公司的商标使用费。2000年9月4日,恒大公司向智圆公司借款2万元。
2000年9月,恒大公司两次书面通知富特波尔公司,提出其为智圆公司加工生产的“恒大”牌啤酒易拉罐数量已远远大于恒大公司委托加工的数量,对此,恒大公司只想追究智圆公司的违约责任,与富特波尔公司无关,但富特波尔公司应立即停止加工生产“恒大”牌啤酒易拉罐。富特波尔公司接到恒大公司的通知后,给恒大公司出具的证明承认其接受智圆公司的委托,自1999年11月至2000年8月共生产了“恒大”牌啤酒易拉罐2003537支。但富特波尔公司并没有停止生产“恒大”牌啤酒易拉罐。为此,恒大公司以侵犯商标权,要求富特波尔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其损失1659700元。,认定富特波尔公司在2000年1至4月生产“恒大”牌啤酒易拉罐704090只,2000年5至8月生产“恒大”牌啤酒易拉罐3322559只,2000年9至12月生产“恒大”牌啤酒易拉罐7243918只。该判决还认定“恒大”商标的原注册人青岛恒大生啤酒销售公司已于1994年10月7日更名为青岛恒大啤酒公司。目前该判决为生效判决。2000年9月4日,北京皇冠制罐有限公司、北京欧陆太平洋制罐有限公司分别为恒大公司出具证明,称受智圆公司委托已为其加工生产“恒大”牌啤酒易拉罐848798只和505700只。智圆公司对富特波尔公司、北京皇冠制罐有限公司、北京欧陆太平洋制罐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无异议。
2000年9月6日,恒大公司向智圆公司发出解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通知函,内称智圆公司自2000年5月起未经其许可擅自委托三家公司加工生产“恒大”牌啤酒易拉罐300余万只,并擅自改变了易拉罐及包装箱上的颜色、图案和字样,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智圆公司在接到本通知后即解除双方所签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书,智圆公司必须停止使用“恒大”商标。2000年9月12氏智圆公司复函恒大公司,指出改变包装物上的文字是基于恒大公司的要求,每批次委托其他公司加工“恒大”牌啤酒易拉罐都事先电话通知恒大公司并获得了许可。恒大公司在收到智圆公司支付的超过100万只“恒大”牌易拉罐的商标使用费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这表明恒大公司对智圆公司的加工生产行为是知道并认可的,相反,恒大公司迟迟不向智圆公司出具委托书,延误生产,构成违约。2000年9月12日,恒大公司与河北王子(集团)食品有限公司建立了商标许可使用关系,智圆公司认为恒大公司该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约定,而恒大公司认为此时其与智圆公司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已经解除,恒大公司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是其依法享有的商标权利。
2000年10月,起诉,认为被告恒大公司擅自解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将该商标另行许可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恢复履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2001年6月,智圆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将其要求的赔偿数额增加为100万元。2001年8月23日,恒大公司就该合同纠纷提出反诉,,判决智圆公司停止侵犯其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恒大公司467818元。在诉讼过程中,智圆公司认为其与恒大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商标注册人为青岛恒大生啤酒公司,而不是恒大公司,因此恒大公司不是“恒大”注册商标的权利人。针对智圆公司提出的该异议,。该判决书认定“恒大”商标的原注册人青岛恒大生啤酒销售公司已于1994年10月7日更名为青岛恒大啤酒公司。
【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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