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诉天津鑫琅商贸有限公司喜璐士餐饮分公司及吴卫国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22 13:24:15
 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诉天津鑫琅商贸有限公司喜璐士餐饮分公司及吴卫国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8-07-08 19:19:49
 天津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 0 0 7)一中民三初字第141号
 原告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复华高新技术园区申裕路。
 法定代表人游昌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志彪、龙超,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鑫琅商贸有限公司喜璐士餐饮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149号云琅大厦。
 被告吴卫国,男,汉族,天津鑫琅商贸有限公司喜璐士餐饮分公司业主,住天津市和平区149号云琅大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鑫琅商贸有限公司喜璐士餐饮分公司及被告吴卫国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张吉堂
 审 判 员 郭 捷
 代理审判员 王晓燕
 二00八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苗 佳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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