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美华金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0-05-18 02:04:15


&nbsp西安美华金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nbsp提交日期:

&nbsp2010-01-26 11:14:10

&nbsp陕西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nbsp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nbsp民 事 判 决 书

&nbsp(2009)陕民三终字第61号

&nbsp上诉人西安美华金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华公司)因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茅台酒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美华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伍武及茅台酒厂委托代理人冯冰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nbsp原审经审理查明:,获得“ ”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证号第284526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3类“酒”,注册有效期限自1987年4月20日至1997年4月19日止。1998年4月7日中国贵州茅台酒厂经商标局核准变更第284526号商标注册人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9月7日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又经商标局核准变更第284526号商标注册人为茅台酒厂。2006年12月26日商标局经对第284526号注册商标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7年4月20日至2017年4月19日。

&nbsp2001年4月21日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商标局核准,获得“ ”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3类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标注册证第1559740号,注册有效期限自2001年4月21日起至2011年4月20日止。2001年9月7日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将第1559740号商标注册人变更为茅台酒厂。

&nbsp2001年5月7日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商标局核准,获得“ ”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3类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标注册证第1567674号,注册有效期限自2001年5月7日起至2011年5月6日止。2001年9月7日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将第1567674号商标注册人变更为茅台酒厂。

&nbsp2001年10月28日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商标局核准,获得“茅台、MAOTAI”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3类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标注册证第1658963号,注册有效期限自2001年10月28日至2011年10月27日止。2002年8月2日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将第1658963号商标注册人变更为茅台酒厂。

&nbsp2003年1月7日茅台酒厂经商标局核准,获得“MOUTAI”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3类的“果酒(含酒精)、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标注册证第3029843号,注册有效期限自2003年1月7日起至2013年1月6日止。

&nbsp2003年9月7日茅台酒厂经商标局核准,获得“ ”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3类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标注册证第3303634号,注册有效期限自2003年9月7日起至2013年9月6日止。

&nbsp2003年9月28日茅台酒厂经商标局核准,获得“ ”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3类的“果酒(含酒精)、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标注册证第3333018号,注册有效期限自2003年9月28日起至2013年9月27日止。

&nbsp另查明,1991年9月19日“贵州茅台”商标,在首届中国驰名商标(部分商品)消费者评选活动中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称号。

&nbsp再查明,2007年4月11日茅台酒厂经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对美华公司销售的规格为53度500ml的27瓶飞天及五星贵州茅台酒鉴定真伪后得出不是其生产出品的贵州茅台酒。2008年5月28日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致函美华公司称,2007年美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购进假冒的“贵州茅台酒”销售,被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查获,美华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茅台酒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法律责任。考虑到销售假冒茅台酒的企业与生产假冒茅台酒的企业在主观恶性和侵权后果上有质的区别,对于初次发现侵权的企业原则上不直接诉讼索赔,在侵权企业对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有所认识并承诺停止侵权的前提下,双方可以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是否协商,请尽快答复,否则将进行诉讼。2008年6月2日美华公司复函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称,其也是受害者,表示愿意协商。

&nbsp又查明,美华公司称其购买茅台酒时,曾向经销商西安市新城区福顺精品烟酒行索要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茅台酒检验报告。美华公司是以正常的市场价格购买了飞天茅台酒24瓶,五星茅台酒48瓶。西安市新城区福顺精品烟酒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nbsp本案审理期间,商标侵权的证据,,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答复称,资料保存年限逾期,无法提供。美华公司以其系从茅台酒厂的经销商处购买的茅台酒为由提出反诉,请求茅台酒厂授权的经销商停止销售假酒;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未准予其反诉。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

&nbsp一、关于茅台酒厂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

&nbsp商标是指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根据查明的事实,1987年4月20日至2003年9月28日茅台酒厂经商标局核准,分别获得“ ”、“ ”、“ ”、“茅台、MAOTAI”、“MOUTAI”、“ ”、“ ”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证号依次为第284526号、第1559740号、第1567674号、第1658963号、第3029843号、第3303634号、第3333018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3类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之规定,茅台酒厂依法取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茅台酒厂许可,不得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茅台酒厂认为美华公司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类商品,侵犯了茅台酒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将美华公司作为本案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因此,茅台酒厂的诉讼主体是适格的。

&nbsp二、关于美华公司的销售行为是否侵犯茅台酒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nbsp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使相关公众通过商标识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避免相关公众对不同来源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误认。给予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有利于鼓励市场竞争的优势者,鼓励正当竞争和净化市场秩序,防止他人不正当地攀附其商业声誉,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无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存在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即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茅台酒厂经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对美华公司销售的规格为53度500ml的27瓶飞天及五星贵州茅台酒鉴定真伪后得出不是其生产出品的贵州茅台酒;美华公司所销售的争讼之商品使用了“贵州茅台”等相关注册商标;被控侵权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第二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之规定,美华公司销售争讼之商品,侵犯了茅台酒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nbsp三、关于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本案中,茅台酒厂认为美华公司销售与其“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相同的商品,侵犯了茅台酒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美华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茅台酒厂“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nbsp茅台酒厂请求判令美华公司就其侵权行为在所在地省级报纸上为其恢复商誉,消除不良影响;鉴于美华公司销售与争讼之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商品未给茅台酒厂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故其此项诉讼请求,事实依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nbsp至于美华公司销售的商品是否有合法来源的问题。本案中,美华公司虽然提供了西安市新城区福顺精品烟酒行的证明,但因西安市新城区福顺精品烟酒行并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因此美华公司以其销售商品有合法来源,事实依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换言之,,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茅台酒厂请求美华公司赔偿其损失,有一定的事实依据,依法予以支持。: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本案中,茅台酒厂请求美华公司赔偿损失50万元,因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依法不予全额支持。考虑到美华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范围、期间、后果、美华公司是以正常的市场价格购买的茅台酒,即美华公司是在不知情的情形下,销售了侵犯茅台酒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因素,酌情确定美华公司赔偿茅台酒厂包括律师费用在内的损失数额30000元人民币。

&nbsp综上,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被告西安美华金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西安美华金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损失30000元人民币;三、驳回原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其余诉讼请求。被告西安美华金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茅台酒厂负担3920元;美华公司负担5880元。

&nbsp宣判后,美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没有侵权事实,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侵权。上诉人在没有销售的情况下,已全部退货;2、即使上诉人销售了假茅台酒,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上诉人销售茅台酒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nbsp被上诉人茅台酒厂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但发表口头答辩意见称:上诉人不能证明其有合法来源,故应承担赔偿责任。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nbsp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属实。

&nbsp本院认为:关于侵权事实,一审中,茅台酒厂提供了黔茅鉴NO0007978号鉴定表,以证明美华公司销售的茅台酒是假酒。美华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故美华公司认为其没有侵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nbsp本案焦点问题是美华公司购买的茅台酒是否有合法来源。为此,上诉人提供西安市新城区福顺精品烟酒行(以下简称福顺烟酒行)证明,以证明其有合法来源,但该证明记载:该烟酒行于2007年2月11日进的五星茅台和飞天茅台是在兰州再回首商贸公司购买的,因管理不善进货单丢失。,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附随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以证明酒类流通应按以上规定操作。被上诉人认可兰州再回首商贸公司是其经销商,但认为福顺烟酒行没有取得茅台酒厂授权经销的证据。本院认为,福顺烟酒行虽然在证明中提到进货单丢失,但上诉人确未提供兰州再回首商贸公司将茅台酒出售给福顺烟酒行的证据。同时福顺烟酒行当时并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故上诉人关于其销售茅台酒有合法来源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项的规定,判决上诉人侵犯了茅台酒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正确。、赔偿损失,、、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美华公司赔偿茅台酒厂包括律师费用在内的损失数额3万元人民币处理妥当。

&nbsp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

&nbsp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nbsp一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920元;西安美华金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负担58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西安美华金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承担。

&nbsp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nbsp审 判 长 赵 欣

&nbsp代理审判员  同惠会

&nbsp代理审判员 冯 炬

&nbsp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nbsp书 记 员 唐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