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卢绍芳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0-11-04 22:26:15
 原告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卢绍芳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10-01-08 17:11:58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温乐知初字第6号
 原告: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经济开发区柳市人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元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董春雷,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乐清分所律师。
 被告:卢绍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卢绍芳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卢绍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卢绍芳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庆 林
 审 判 员 南 子 秋
 人民陪审员 何 淑 娜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倪 程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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