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建斌与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刘松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10 04:55:15
 贾建斌与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刘松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2-09 10:11:55
 甘肃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平中民三初字第5号
 原告:贾建斌,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26日,现住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35号,个体户。
 被告: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蔡磊,重庆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松,男,汉族,生于1969年6月26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街46号附8号,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蔡磊,重庆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贾建斌与被告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刘松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刘松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贾建斌与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了管辖地,本院无管辖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贾建斌与被告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中,对管辖权有明确的约定,亦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刘松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审 判 长 张 庆 云
 代理审判员 李 凌
 代理审判员 赵 雄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 文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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