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上海祥轩工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11-22 20:44:15


&nbsp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上海祥轩工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nbsp提交日期:

&nbsp2009-12-10 14:27:18

&nbsp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nbsp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nbsp民事裁定书

&nbsp(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180号

&nbsp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nbsp法定代表人张志平,董事长。

&nbsp委托代理人刘鹏,上海信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nbsp委托代理人毕晓倩,上海信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nbsp被告上海祥轩工贸有限公司。

&nbsp法定代表人王彩娣,经理。

&nbsp委托代理人陶建军,男,上海祥轩工贸有限公司员工。

&nbsp委托代理人潘荣贵,男,上海祥轩工贸有限公司员工。

&nbsp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祥轩工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nbsp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nbsp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6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38元,由原告负担。

&nbsp审 判 长 孙黎

&nbsp人民陪审员 董怡娴

&nbsp人民陪审员 孙国瑛

&nbsp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nbsp书 记 员 孟筱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