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炳宣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27 23:26:15
 原告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炳宣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1-24 16:57:32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温乐知初字第4号
 原告: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柳青路1号。
 法定代表人:胡成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本池。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正军。
 被告:南炳宣。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炳宣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南炳宣一次性赔偿原告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本案一次性了结。款限2009年11月10日前支付。
 二、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陈 庆 林
 审 判 员 南 子 秋
 人民陪审员 何 淑 娜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倪 程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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