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鑫世纪酒业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12 09:15:15
 原告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鑫世纪酒业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2-30 09:14:52
 河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衡民三初字第6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鑫世纪酒业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彦明
 审 判 员 倪庆华
 审 判 员 李成立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付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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