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美利保锁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15 09:03:15


&nbsp原告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美利保锁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nbsp提交日期:

&nbsp2009-11-03 14:48:24

&nbsp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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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民 事 调 解 书

&nbsp(2009)浙温知初字第278号

&nbsp原告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东洲工业功能区1号路11号。

&nbsp法定代表人罗雍进,总经理。

&nbsp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熊更新,广东鹏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nbsp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建刚。

&nbsp被告温州市美利保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仙岩镇岩一工业区。

&nbsp法定代表人杜胜勇,总经理。

&nbsp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木慧建,浙江浙南律师务所律师。

&nbsp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nbsp原告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德安公司)为与被告温州市美利保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利保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保德安公司诉称:浙江保德安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保德安公司)前身是台州市金清锁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6月。1999年11月21日,浙江保德安公司在第六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BAODEAN”、“图形+保德安”商标,“BAODEAN”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为:非电子金属锁、现金保险柜、门铃(非电动)、铃、金属铰链、金属门把手等。2001年,浙江保德安公司又在第六、九类商品上注册了“保德安”商标。2007年8月,瑞典亚萨合莱集团与之合资设立了保德安公司。合资时,浙江保德安公司将其所有的“BAODEAN”商标转让给亚萨合莱集团旗下的子公司――亚萨合莱保安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萨合莱公司),再由亚萨合莱公司许可保德安公司独占使用。2008年中旬,保德安公司发现在乌鲁木齐、四川等地市场上,出现很多仿冒“BAODEAN”商标的锁芯产品,其中在成都市场上发现在仿冒产品的说明书背面标明“美利保锁芯――全国锁匠俱乐部专用”及“http://www.wzmlb.com”网址,经上网搜索http://www.wzmlb.com,显示为美利保公司。2009年5月7日,亚萨合莱公司委派员工到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路311号商铺购买了仿冒“BAODEAN”商标的产品AB锁芯六套,并对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综上,美利保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第133703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其行为不仅给保德安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破坏了保德安公司的商业信誉,淡化并损害了“BAODEAN”商标的品牌形象。:1.立即停止侵犯第133703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在《中国工商报》登报消除侵权影响;3.赔偿保德安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含保德安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4.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nbsp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10月22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nbsp一、被告温州市美利保锁业有限公司承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立即停止对第1337031号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并同意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向原告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支付损失补偿款6万元整(此款已于当日付清);

&nbsp二、被告温州市美利保锁业有限公司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宝德坊+BAODFAN+图”商标,,被告温州市美利保锁业有限公司承诺自身不使用、不许可他人使用,也不转让给他人,如果违反上述约定,将赔偿原告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10万元;

&nbsp三、原告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在本案中对被告温州市美利保锁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nbsp四、原告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承诺,在被告温州市美利保锁业有限公司完全履行本协议第一、二款的约定后,对被告温州市美利保锁业有限公司在本协议签订之前涉及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再追究法律责任及要求任何补偿或赔偿;

&nbsp五、被告温州市美利保锁业有限公司承诺自本协议生效后,如再生产侵犯第1337031号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将至少赔偿原告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10万元;

&nbsp六、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温州市美利保锁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此款由被告温州市美利保锁业有限公司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已直接支付给原告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原告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的这部分款项本院不再退还);

&nbsp七、本协议在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nbsp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nbsp审 判 长 郑 国 栋

&nbsp审 判 员 曹 新 新

&nbsp审 判 员 白 海 玲

&nbsp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nbsp书 记 员 谢 迪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