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方玉实业有限公司、宁波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29 12:19:15


&nbsp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方玉实业有限公司、宁波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nbsp提交日期:

&nbsp2009-11-24 10:12:07

&nbsp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nbsp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nbsp民 事 裁 定 书

&nbsp(2009)浙甬知初字第267号

&nbsp原告: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品经营基地。

&nbsp法定代表人:金一平,该公司总经理。

&nbsp委托代理人:卓孟斐

&nbsp委托代理人:张彦军

&nbsp被告:上海方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路185号。

&nbsp法定代表人:徐锡元。

&nbsp被告:宁波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天一广场。

&nbsp法定代表人:李方杰,该公司总经理。

&nbsp委托代理人:黄渊,该公司法务。

&nbsp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方玉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宁波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业贸易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nbsp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业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nbsp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nbsp案件受理费1 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nbsp审 判 长 王 岚

&nbsp审 判 员 任 小 明

&nbsp代理审判员 宋 妍

&nbsp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nbsp书 记 员 李 德 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