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浏阳市康星百货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30 08:41:15


&nbsp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被告浏阳市康星百货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nbsp提交日期:

&nbsp2009-12-02 17:01:51

&nbsp湖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nbsp民事裁定书

&nbsp(2009)长中民三初字第0227号

&nbsp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浏阳市康星百货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浏阳市康星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

&nbsp本院认为: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nbsp准许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对被告浏阳市康星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

&nbsp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

&nbsp审 判 长 朱  曦

&nbsp审 判 员 熊  萍

&nbsp审 判 员 许 运 清

&nbsp二○○九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