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赛思隆装饰吸音板有限公司、迟慧大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18 03:20:15


&nbsp原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南京赛思隆装饰吸音板有限公司、迟慧大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nbsp提交日期:

&nbsp2009-10-26 09:34:03

&nbsp山东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nbsp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nbsp民事裁定书

&nbsp(2009)泰知初字第57号

&nbsp原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nbsp法定代表人曹江林,董事长。

&nbsp委托代理人孙启赋,泰安泰山诚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nbsp被告南京赛思隆装饰吸音板有限公司

&nbsp法定代表人黄文添,董事长。

&nbsp被告迟慧大

&nbsp委托代理人丁新伟

&nbsp本院受理的原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赛思隆装饰吸音板有限公司、迟慧大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nbsp本院认为,原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nbsp准许原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nbsp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920元,由原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nbsp审 判 长 魏长青

&nbsp审 判 员 徐献武

&nbsp审 判 员 王 芳

&nbsp二OO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nbsp书 记 员 王 迎

&nbsp审 判 长 魏长青

&nbsp审 判 员 徐献武

&nbsp审 判 员 王芳

&nbsp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nbsp书 记 员 王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