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州市爱眼城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爱眼城眼镜商行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0-11-21 11:35:15


&nbsp原告温州市爱眼城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爱眼城眼镜商行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nbsp提交日期:

&nbsp2009-10-15 15:54:17

&nbsp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nbsp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nbsp民 事 裁 定 书

&nbsp(2009)浙温知初字第209号

&nbsp原告温州市爱眼城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公园路156号。

&nbsp法定代表人谢丙勇,董事长。

&nbsp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倪立赶,浙江高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nbsp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欢,浙江高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nbsp被告苍南爱眼城眼镜商行,住所地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龙跃路165-167号。

&nbsp诉讼代表人缪心悦。

&nbsp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俊斌,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nbsp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上乾,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nbsp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爱眼城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爱眼城眼镜商行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爱眼城经贸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nbsp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爱眼城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nbsp准许温州市爱眼城经贸有限公司撤诉。

&nbsp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温州市爱眼城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nbsp审 判 长 石 圣 科

&nbsp代理审判员 陈 雁

&nbsp代理审判员 蔡 卓 森

&nbsp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nbsp书 记 员 梅 盈 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