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嘉陵车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亚星车业有限公司、孟妙锋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17 16:31:15
 原告上海嘉陵车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亚星车业有限公司、孟妙锋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1-27 17:08:04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9)浙绍知初字第12号
 原 告:上海嘉陵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嘉松中路18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永胜,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告:台州市亚星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肖谢村。
 法定代表人:余海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高云,浙江章高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杨仁炎,系及公司业务经理。
 被 告:孟妙锋。
 案由:商标侵权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上海嘉陵车业有限公司拥有“嘉欣云兔”、“云兔”、“YUNTU”等注册商标,依法在该商标核定使用第12类电动车等商品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2008年12月,原告在市场上发现大量被告台州市亚星车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假冒上海嘉陵云兔电动车产品,被告孟妙锋也销售上述上海嘉陵云兔电动车产品,故起诉请求: 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第4624502号、第3192928号、第319292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企业名称权的行为;3.判令二被告立即销毁全部库存侵权产品;4.判令二被告在《电动车商情》、《电动车资讯》杂志及网站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5.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0万元;6.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1104.40元。7.判令二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台州市亚星车业有限公司从2009年9月15日起不生产、销售“嘉欣云兔”、“云兔”、“YUNTU”注册商标的电动车。
 二、被告台州市亚星车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嘉陵车业有限公司人民币3万元,款限于2009年9月22日前付清。
 三、原告上海嘉陵车业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9111元,依法减半收取4556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278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志 萍
 审 判 员 李 志
 代理审判员 秦 善 奎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芝 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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