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廊坊市大方实业有限公司、廊坊市大方实业有限公司大方东方大学城分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13 00:45:15
 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廊坊市大方实业有限公司、廊坊市大方实业有限公司大方东方大学城分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1-11 17:18:43
 河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廊民三初字第43号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 Aktiengesellschaft Rudolf Dassler Sport),住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巴伐利亚州赫左根奥拉克。
 法定代表人克劳斯"鲍尔、约翰"雷德希尔格。
 委托代理人邰风、徐涌,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大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廊坊市康庄道甲一号。
 法定代表人孙浩,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冯晓明,公司职员。
 被告廊坊市大方实业有限公司大方东方大学城分公司,住所廊坊市开发区东方大学城内。
 代表人魏玉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廊坊市大方实业有限公司、廊坊市大方实业有限公司大方东方大学城分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09年8月18 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廊坊市大方实业有限公司、廊坊市大方实业有限公司大方东方大学城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崔玉水
 审 判 员 马 兰
 审 判 员 王二环
 二○○九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 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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