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义乌市福斯雷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国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27 15:28:15
 原告义乌市福斯雷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国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0-20 14:57:13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9)金义知初字第23号
 原告:义乌市福斯雷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东苑工业小区B-57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吴桂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厚田,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国义。
 委托代理人:沈晓红,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福斯雷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国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寿国义承认侵犯了原告所有的“福斯雷”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35000元,当场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1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58.5元,保全费人民币3078.5元,由原告义乌市福斯雷袜业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龚 益 卿
 审 判 员 龚 辉 文
 代理审判员 孙 建 英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叶 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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