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航天震宇医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航天震宇供氧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0-12-07 19:22:15
 原告北京航天震宇医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航天震宇供氧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0-26 10:27:00
 山东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泰知初字第58号
 原告北京航天震宇医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琪,经理。
 委托代理人毕凤英,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航天震宇供氧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顺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绪强,山东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航天震宇医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航天震宇供氧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航天震宇医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航天震宇医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北京航天震宇医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魏长青
 审 判 员 王 芳
 审 判 员 尹 波
 二OO九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迎
 审 判 长 魏长青
 审 判 员 王芳
 审 判 员 尹波
 二○○九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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