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与上海卫海汽车配件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15 12:23:15


&nbsp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与上海卫海汽车配件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nbsp提交日期:

&nbsp2009-10-11 09:31:29

&nbsp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nbsp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nbsp民事裁定书

&nbsp(2009)杨民三(知)初字第93号

&nbsp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

&nbsp法定代表人潘一新,该公司董事长。

&nbsp委托代理人徐卫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nbsp被告上海卫海汽车配件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nbsp法定代表人王锦霞,该公司经理。

&nbsp委托代理人傅志祥、丁振华,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nbsp第三人上海沈新汽车配件贸易有限公司。

&nbsp法定代表人聂东,该公司经理。

&nbsp委托代理人杨巍,该公司员工。

&nbsp委托代理人傅志祥,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nbsp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卫海汽车配件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沈新汽车配件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nbsp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nbsp准许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nbsp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负担。

&nbsp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

&nbsp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nbsp第一百三十一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nbsp……

&nbsp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nbsp……

&nbsp(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nbsp……

&nbsp审 判 长 吴登楼

&nbsp代理审判员 范国兵

&nbsp代理审判员 徐 忠

&nbsp二○○九年九月十日

&nbsp书 记 员 董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