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泉州立可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明港进出口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09 21:44:15
 原告泉州立可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明港进出口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9-08 15:26:58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浙金知初字第154号
 原告泉州立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兴贤路王宫远太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欧碧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一鸣,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明港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段俊景豪园2栋15C。
 法定代表人黎少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立可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明港进出口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泉州立可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立可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泉州立可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肖 闻
 审 判 员 宋 文 茹
 代理审判员 李 良 勇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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