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耐福石膏板(芜湖)有限公司与上海三萌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4-15 15:32:15
 可耐福石膏板(芜湖)有限公司与上海三萌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9-27 11:02:06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166号
 原告可耐福石膏板(芜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David Neil Gregory。
 委托代理人张平,安徽安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三萌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文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经纬,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菁,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原告认为,第1398628号“可耐福”商标及第G665065号“KNAUF”商标所有人为案外人可耐福石膏两合公司,。2009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网站(www.sum-group.com.cn)上擅自使用上述两商标,故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上海三萌实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0日前停止在其网站www.sum-group.com.cn上使用第1398628号“可耐福”商标及第G665065号“KNAUF”商标,若被告到期未履行,则赔偿原告可耐福石膏板(芜湖)有限公司人民币5万元;
 2.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可耐福石膏板(芜湖)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09年8月19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倪红霞
 代理审判员 杜灵燕
 人民陪审员 孙国瑛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钱丽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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