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岛餐饮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郑钦东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8-20 00:29:15
 上海上岛餐饮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郑钦东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提交日期:
 2009-12-10 17:42:52
 江西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饶中民三初字第18号
 原告上海上岛餐饮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红松路148号2楼。
 法定代表人张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爱弟,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钦东,男,汉族,51岁,上饶市信州区宾利咖啡餐饮店业主,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赣东北大道3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上岛餐饮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钦东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1日以与被告已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上岛餐饮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即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厚刚
 审 判 员 王利华
 审 判 员 焦雪子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余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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