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良忠与被告义乌市文林制线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15 07:26:15
 原告罗良忠与被告义乌市文林制线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0-20 15:39:25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9)金义知初字第24号
 原告:罗良忠。
 委托代理人:金伦有,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文林制线厂,住所地:义乌市北苑工业园区景三路40号。
 负责人:张文林。
 委托代理人:张忠盛,男,195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鹤田村7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良忠与被告义乌市文林制线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义乌市文林制线厂于2009年8月26日一次性赔偿原告罗良忠人民币222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105元,减半收取552.5元,由被告义乌市文林制线厂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小坚
 审 判 员 龚益卿
 审 判 员 龚辉文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叶 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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