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航顺商贸有限公司万盛万德超市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06 09:57:15


&nbsp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航顺商贸有限公司万盛万德超市一案

&nbsp提交日期:

&nbsp2009-10-16 14:47:59

&nbsp重庆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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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民事调解书

&nbsp(2009)渝五中法民初字第194号

&nbsp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633号。

&nbsp法定代表人史惟康,董事长。

&nbsp委托代理人李仑,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nbsp被告重庆市航顺商贸有限公司万盛万德超市,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万东北路43号负一楼。

&nbsp负责人陈永强,经理。

&nbsp委托代理人樊毅,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nbsp案由:商标侵权纠纷

&nbsp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英雄公司)诉称,原告是“英雄”商标的合法权利人。2007年6月21日,原告发现被告销售了侵犯“英雄”商标专用权的钢笔。原告认为,被告没有经过原告许可,擅自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侵犯,,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4006元;4、判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nbsp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21日,原告上海英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位于重庆市万盛区万东北路、勤俭路交汇处的万德超市万盛店购买了钢笔两支,并现场取得了销售凭证、收银票和发票各一张。后经原告上海英雄公司派遣的鉴别人员鉴别,认为所购买的钢笔并非原告上海英雄公司或该公司授权的任何一家公司生产的产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遂起诉来院。

&nbsp另查明,被告重庆市航顺商贸有限公司万盛万德超市是一家从事日用百货销售的分支机构。

&nbsp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nbsp一、被告重庆市航顺商贸有限公司万盛万德超市于签收本调解书当日向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5000元;

&nbsp二、本案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nbsp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nbsp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nbsp审 判 长 曹 柯

&nbsp审 判 员 樊 群

&nbsp代理审判员 徐 华

&nbsp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nbsp书 记 员 李 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