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佳卓(常州)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NIPPON PILLOW BLOCK CO.LTD(日本滚珠轴承组件株式会社)、国乐轴承(上海)有限公司、秦皇岛恩彼碧轴承有
发布时间:2019-08-04 18:52:15
 原告佳卓(常州)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NIPPON PILLOW BLOCK CO.LTD(日本滚珠轴承组件株式会社)、国乐轴承(上海)有限公司、秦皇岛恩彼碧轴承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提交日期:
 2010-01-04 19:40:52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28-4号
 原告佳卓(常州)机械有限公司[原名佳卓(常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晓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羽,上海市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燕,上海市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NIPPON PILLOW BLOCK CO.LTD(日本滚珠轴承组件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大阪府。
 法定代表人小林百太郎,董事长。
 被告国乐轴承(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NG KIAN SENG。
 被告秦皇岛恩彼碧轴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小林百太郎。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悦,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职员。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范立岩,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职员。
 原告佳卓(常州)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NIPPON PILLOW BLOCK CO.LTD(日本滚珠轴承组件株式会社)、国乐轴承(上海)有限公司、秦皇岛恩彼碧轴承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09年7月30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卓(常州)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NIPPON PILLOW BLOCK CO.LTD(日本滚珠轴承组件株式会社)、国乐轴承(上海)有限公司、秦皇岛恩彼碧轴承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70元,减半征收计人民币23,435元,证据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两项共计人民币28,435元,由原告佳卓(常州)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军欢
 代理审判员 章立萍
 代理审判员 徐燕华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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