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金中平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09 10:16:15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金中平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2-03 15:58:40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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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浙绍知初字第27号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赫佐根奥拉克。
 法定代表人:迪特"勃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华军,浙江光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井,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中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金中平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金中平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150元人民币,由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志 萍
 审 判 员 李 志
 代理审判员 秦 善 奎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芝 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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