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渭芳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0-11-15 02:58:15


&nbsp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渭芳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nbsp提交日期:

&nbsp2010-01-06 16:49:22

&nbsp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nbsp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nbsp民 事 裁 定 书

&nbsp(2009)浙丽知初字第8号

&nbsp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出口加工区创业路287号。

&nbsp法定代表人:吴学人,该公司董事长。

&nbsp委托代理人:吴炎欢。

&nbsp被告:金渭芳。

&nbsp委托代理人:麻卢红。

&nbsp本院在审理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金渭芳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nbsp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nbsp准许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渭芳的起诉。

&nbsp案件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nbsp审 判 长 朱蔚强

&nbsp审 判 员 金晓红

&nbsp代理审判员 金红萍

&nbsp二○○九年八月五日

&nbsp书 记 员 陈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