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福建凯大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耐克国际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23 20:49:15
 上诉福建凯大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耐克国际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一案
 提交日期:
 2010-01-19 10:58:35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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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裁定书
 (2009)浙知终字第1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凯大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金峰,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耐克国际有限公司(NIKE INTERNATIONAL LTD),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俄勒冈州比弗尔顿市鲍曼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PHILIP H.KNIGHT,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孔勤,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世兴,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福建凯大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耐克国际有限公司(NIKE INTERNATIONAL LTD)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一案中,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凯大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平
 代理审判员 沈国祥
 代理审判员 林 孟
 二○○九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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